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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部分

代歐洲一些國家,還有日本,都要求本國公民擔任領水內的引水人,並要求進出口的外籍船舶,接受強制引水服務。這是一個主權國家引水權的體現,屬於近代以來國家主權觀念的一個要素

可中國這樣一個擁有著漫長海岸線和眾多沿海港口城市的國家卻喪失了自己的引水權。而這一權力的喪失,甚至要上溯至1843年。那一年,中英兩佃簽訂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其中“海關稅則”的“進出口僱用引水”一款規定如下:

“凡議準通商至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每遇英商貨船到日,準令引水即行帶進;迨英商貿易輸稅全完,欲行回國,亦準引水隨時帶出,俾免滯延。至僱募引水工價若干,應按各口水程遠近、平險,分別多寡,即由英國派出管事官秉公議定酌給。”

而次年7月簽訂的中美《望廈條約》也有類似的規定。及至同年10月簽訂的中法《黃埔條約》,除了保留上述內容,又新增了一點規定:“凡人慾當法蘭西船引水者,若有三張船長的推薦信,領事官便可準其引水,與別國一律辦事。” 1847年中國與瑞典、挪威分別簽訂的通商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簽訂的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條約》,以及1861年中國與德國簽訂的通商條約,都一一重申了上述三份條約中關於引水的規定。

這些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