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總理、總長以至達官貴人,絡繹前來探視,放言無忌。使得北京四眼井地方檢察廳成為山陰道上,自朝至暮,車水馬龍,途為之塞。
黎元洪成為被人指責的中心。由於內閣未經罷免,總統僅憑一面之辭直接下令逮捕閣員,不但越出了總統職權範圍,也嚴重地破壞了責任內閣制度,所以各方對黎都不諒解。梁啟超公開指責:“總統蹂躪人權”。西方國家對北京政府尤表不滿,很多報紙都有大同小異的言論:“僅就此案情況而論,領事裁判權在目前的中國,實不可以撤消。”
羅案是民國以來一件大案子,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僅是“總統蹂躪人權”一點。
以堂堂議長而向總統密告閣員,實在也不成體統。吳景濂、張伯烈攜帶眾議院公函向黎告發現任閣員貪汙瀆職,按照《約法》,閣員貪汙可以在國會透過查辦案,查辦案未透過前,議員怎可代表國會署名致函總統。假如這是私人告發,就不該以議長身份列名,在檔案上公然蓋上國會的印信。還有一點,奧約展期合同的經辦部門是財政部公債司,然而吳、張控告的另外一人則是財政部庫藏司長黃體濂,公債司是主管司,當不能辭其刑責。
至於國會,眾議院在議長告發後才提出查辦案,卻置議長盜蓋印信、偽造文書罪於不顧,也是令人大惑不解的。根據《臨時約法》第十九條十二項的規定,對於失職、瀆職的國務員,只能提出彈劾而不適用查辦,查辦物件是一般官吏,所以對羅提出查辦案,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即使是彈劾案,也須要參眾兩院同時透過,才能諮交總統執行。羅案僅在眾議院提出討論,參議院根本未曾討論。在內閣方面,對這案也應負責任,因這案並未在國務會議中提出討論,僅僅取得國務院的批准,誰有權批准呢?當然是總理,王寵惠對這案的批示是:“應照最後磋商辦法速訂展期合同,以資結束。”
國務院於11月21日召開臨時會議,與會閣員討論國會的查辦羅案諮文。眾情憤激,作出兩項決定:
(一)退回眾議院關於查辦羅案的不合法諮文。這個檔案因黎元洪怕得罪國會,不敢蓋印,沒有發出。
(二)用內閣名義將此案發生後一切情形通告全國。這個電報並不是全體閣員都列名,因為保定派閣員高凌霨、張紹曾藉口奧款展期合同未經國務會議透過,拒絕簽名,因此列名的閣員只有王寵惠、顧維鈞、孫丹休、李鼎新、湯爾和、高恩洪六人。電報最後一段說:“寵惠等理應立即引退,惟以羅案尚未水落石出,不得不暫時待罪,靜候解決。”
這個案子到了法院,就必需有告發人向被告人提出控訴,檢察廳根據事實,票傳吳景濂、張伯烈二人出庭對質,吳、張二人召集有關議員開會討論,決定抗傳不到,理由是本案由總統交辦,公府既非訴訟機關,議長亦非訴訟當事人,當然不負告發人的責任。
此案怪現象之一,是議長議員成群到公府見總統威脅閣員,閣員害怕捱打,溜之大吉,官場怪態,令人搖頭嘆息。
羅案發生後,洛派閣員向洛陽求救,吳佩孚當然不能置之不理。乃於20日致黎元洪號電,痛責逮捕違法,其中有幾句火辣辣的話:羅財長縱有違法事件,應提交閣議,先解官職,後送法庭。未經解職遂送法庭,似屬不成事體,殊蹈違法之嫌。這個電報好像用上司口吻訓斥總統,還是民國史上的第一次。黎看了這個電報,氣得渾身發抖,把吳的電報扔到桌子上,連聲說:“豈有此理,豈有此理。”22日黎擬了一個答覆吳的電稿,對於逮捕羅文幹一點有所解釋,他說:囑薛之衍密傳,並未發表正式命令,所以也不需要叫內閣副署。最後一段則火氣十足,他說:“……言廢督而督軍日尊,言裁兵而兵額日增,言停戰而戰禍日滋,元洪孤寄白宮,如同聾聵,辭職諮文猶存國會。既屬不成事體(注:此句系吳電中罵黎者),正宜別立賢能,不願執事徑斷朝政,輕折元首,為仇者所快,親者所痛。”這個電報還把吳佩孚以前電令北京警察廳逮捕前財政次長鍾世銘的故事提出來反打吳佩孚。那是直奉戰後,直系查出財政次長鍾世銘多撥發奉軍軍餉一百幾十萬元,吳佩孚乃電令北京警察廳扣留鍾,移送法院究辦。
黎的電稿寫了未發,待他一陣光火之後,恢復了理智,深覺犯不著和吳決裂,所以又把這個電稿留中不發。
22日,黎命汪大燮、孫寶琦等向北京地方檢察廳具了一張保單,派自己的座車,北京紅牌第一號(當時的汽車牌照規定總統府汽車全是紅牌,總統座車是紅牌第一號,外交團是綠牌,閣員是藍牌,民用是白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