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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可以擔當的。旅遊管理部門就沒有想到過,隨隨便便地讓人透過考試,對我國旅遊業的發展,會起到什麼樣的作用?

當時在實施《導遊資格證》這樣的制度的時候,根本沒有顧及到那些已經在這個行業中工作了多年的、很有經驗的老導遊,他們的記憶力當然比不上剛出校門的年輕人,結果造成了許多老導遊的流失。有的為了能繼續工作,不得不用假導遊證。旅行社呢,也願意繼續使用這些老導遊,畢竟他們的經驗和能力是那些新導遊無法比擬的。他們就是那些所謂的“黑導”。有些地方的旅遊管理部門對如此黑導也是無可奈何,因為會受到旅行社的壓力吧。所以就出現了一些很奇怪的現象,每次當上面有什麼檢查行動時,總會有人提前得到訊息,結果呢,旅行社和旅遊局都不會丟面子。

可是旅行社願意繼續使用他們說明了什麼問題呢?一是這樣的考試製度並不合理,很多優秀的導遊被阻擋在這個行業之外;二是作為事業單位的管理部門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只知道忙著賺錢,卻沒有時間採取具體措施去規範旅遊市場,也沒有想到過四、五百元的培訓費,只上七、八天,每天四、五個小時的課,會讓人們覺得他們比起被罵做“黑心”的導遊來,也白不了哪裡去。而這些尚未進入旅遊界的準導遊們,已經給好好地上了一堂課,旅遊界是多麼地“黑”!

一、專職導遊

導遊分為兩種,“專職導遊”和“社會導遊”。“專職導遊”隸屬於旅行社,旅行社要承擔對導遊全部的教育、管理責任,特別要承擔導遊帶團過程中違規違紀行為的後果和責任。不知這一點是否就可以成為旅行社向隸屬的“專職導遊”收取管理費的藉口,而在旅行社註冊的導遊,無論你是不是為這個公司工作,管理費也是少不了的,少則三、四百,多則五、六百。對於在本公司帶團的導遊,這個管理費的存在似乎讓人有些質疑,他們的工作就是給公司創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不僅沒有工資,卻還要收取管理費,這種情況在其他行業幾乎是不可能的。

對於只是在旅行社註冊,而工作是以四海為家的導遊,收取管理費似乎情有可緣,旅行社為其代交保險和辦理有關的年審手續。這種方式就屬於“掛靠”,導遊一般與所掛靠旅行社的某個部門或人員關係密切。為擺脫“掛靠”帶來的其他麻煩,旅行社多就會與“掛靠”的導遊簽署協議。具體方法就是收取工作押金,1000—5000不等。

但是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並未賦予旅行社“掛靠”免責的權利。以掛靠形式在旅行社取得正式或臨時工作的導遊,在公民權益與社會保障上,理應視為與正式員工是平等的。然而,在現實當中,又有多少旅行社會顧及到導遊的各項權益呢?僅僅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掛靠導遊”就幾乎在各個層面被全面剝奪了。

7、導遊的管理(2)

從現行的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導遊既然是掛靠在某旅行社,則那家旅行社就應該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許多旅行社沒有意識到,在一名導遊掛靠到你的旅行社後,旅行社沒有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經營行為事實上已經觸及並違背了現行的法律。而一些旅行社採取欺瞞、變相的形式不給從業人員上三險,就不僅僅是危及到企業的信用,而且更會涉嫌是對國家正式頒佈的旅遊行政法規的漠視和挑戰。

旅遊行政法規中明文規定旅行社要與導遊簽訂勞務用工合同,旅行社必須依法明確導遊人員的勞動報酬,要為導遊購買社會保險。

這本是一件好事,但到旅遊界卻又變了質。按規定,社會保險的購買金額由用工單位承擔70%,個人承擔30%。但是,導遊卻承擔了所有的費用。如果說此行業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這樣做的話,為什麼卻在列印出的所交納的社保基金單中,卻又說是旅行社交納了其中的70%呢?這張單是給誰看的呢?

那麼多的旅行社不信邪,漠視旅遊行政法規,簡直跟兒戲一樣。他們是有恃無恐,還是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有什麼心照不宣的默契呢?他們採取的手段也非常簡單,你不是要求有最低保障嗎?有啊,每個月的工資表上寫的很清楚啊!每個月還有為導遊購買的社會保險單,上面也清清楚楚地羅列著導遊的姓名、年齡、社保號碼、工資、以及公司交納和個人交納的數額及所佔的比例。這個謊言只有一張紙那麼薄,多年來經歷了那麼多的風風雨雨,卻破不了,的確讓人納悶它背後的東西了。

導遊交納的社保基金是其他行業的3倍,是不是將來會有3倍的社會保險費呢?一點也不,導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