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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印我社《圍城》一書。盜印者粗製濫造,抬高定價,藉以牟取暴利。現特敬告各地新華書店和廣大讀者謹防上當受編。我社圖書從1988年採用國際標準書號,1991年出版的《圍城》 共有三種版本。請各地書店及讀者予以識別。對非法盜印者,我社將追究法律責任。”

這份“宣告”還將該社出版的三種《圍城》的開本、書號和定價一一公開列出。

“宣告”是1991年2月發表的。但是一直到年底,非法盜印《圍城》的浪潮也未平息。

新聞出版署曾專門向全國各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發出《 關於立即查繳<圍城>盜印版的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門立即將盜印版查繳銷燬。接到通知後,各地管理部門派出檢查人員到書刊市場進行清理,對盜印者進行追查,但這仍沒有一下子遏制住盜印的勢頭。

這期間,人民文學出版社接到武漢市新華書店的電話,電話說武漢的武勝路書刊市場出現了假《圍城》,社裡趕忙派兩位同志直下武漢調查,武漢有關部門也派出七人協助追尋盜印源頭,但是終無結果。

各地的追查線索也都中斷難以深究。

面對此情,人民文學出版社很是無奈。由於出版社對盜印版本佔領市場的底數不清,不敢貿然開印正宗的《圍城》。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誰是作品的主人(6)

錢鍾書先生在多方面的侵權行為衝擊下,很難完全靜下心來做他的學問。這兩年,他除了對非法盜印活動提出嚴厲遣責外,還委託有關方面打了兩場版權官司,一是狀告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圍城>之後》侵權,二是狀告四川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圍城》匯校本侵權。這後兩起版權糾紛,與社會上的盜版活動不同,侵權者是透過對作品的某種加工、某種演繹來達到侵權目的的。

這就涉及到一種常見的侵權型別,它不是盜版那種赤裸裸的侵權,而是侵權者透過對作品的錄製、改編、翻譯、匯校等等手段,試圖得到對全部作品的版權的控制。嚴格說來,這些手段僅僅是對作品的演繹,使用者從中得到的僅僅是演繹權,但他們卻以作品主人的姿態,隔過作者,將版權獨自佔有並擅自處理。

國外的版權專家有這樣一個比喻:版權就好比一個人的土地所有權。如果你擁有一塊土地,你可以將採礦權出售給A,將興修水利權出售給B,把公路交通開發權出售給C,但只有你才能決定是否派這些用場,因為你是土地所有者。即使把這些專案的使用權出售了,你仍然被認為是這塊土地基本財產權的所有者。

作品也可以有不同的使用法,可以翻譯,可以改編,可以錄音,可以表演,但無論如何使用,作品的作者不會改變,作品與作者的關係不會改變,作者對作品的所有權、支配權不會改變。

然而,我們一些出版者誤認為;作品一旦由他們出版,版權就掌握在他們手中。所謂“版權所有,翻版必究”,儼然以版權所有者的身份公告天下,其實這是很無知的表現。翻版是可以追究的,但版權並不歸你所有。

事情錯就錯在這種無知上,錯就錯在這種自以為版權所有者而對版權任意支配上。

國家文物局研究員王世襄花費四十年的精力,編寫出兩本具有較高學術價植的書:《明式傢俱研究》、《明式傢俱珍賞》。他把這兩本書的出版權授予了一家出版社。之後,這家出版社與香港三聯書店簽訂了合作出版兩本書中英文版及文物版的合同。合同規定:出版社將兩書的世界各種文字版權轉讓給香港三聯書店。但對作者的一些權益未作規定。

王世襄本來應以作者的身份在合同上簽字授權,但出版社不願意讓他參與:“我們能代表作者,他幹嗎參加?”

問題是,出版社根本就不能全權代表作者。作者授權你出版,但未授權你轉讓到海外。

王世襄決定收回自己的權利。

他說:“我要求收回《明式傢俱研究》一書的稿件。除已出版的《明式傢俱珍賞》中英法文版不予追究外,其餘文版版權屬於作者本人。不經本人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翻譯出版。”

這位王世襄真厲害。他寧可不出書,也要爭回自己的權利,弄清誰是它的主人。

“撤可以,你賠償經濟損失吧。”

“賠償就賠償。”

“你賠得起嗎?”

算一筆帳:因撤回書稿給出版社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三聯書店造成的經濟損失,寫作過程中由出版社投入的人力物力包括編輯、抄稿、影印、車費、旅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