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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象“三反”時那樣主動拒收稿酬。那時候人們認為那樣做是光榮的,或者雖不認為光榮卻會被形勢逼著去做的。因為“不應該不勞而獲”。很少有人會將其與著作權這三個字聯絡起來。

如果按照目前正在逐漸完善的處理著作權的法定程式,將版權以至稿酬上交國家時履行嚴格的手續,類似的糾紛也不會發生。但那時人們很少往法律程式上去想;即使想到了,也沒有什麼法定的程式可以遵循。

因此,這案子可以說是一場歷史的悲劇。

人民文學出版社一位深入剖析此案的同志也這樣說:“那些事大部分發生在三十年以前,其間還經過了十年###,大部分當事人都已經故去。因此,有些細節已無從考證。更重要的是,我國長期以來法制不健全。在50年代,連一些規章制度也還在初創階級,很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為三十年前的一樁舊案對薄公堂,不能不說是一個悲劇。”

如果魯迅先生再世,他會對這個案子怎麼說呢?也許,他會就此寫出一篇犀利的雜文,對案件作一番深入的解剖和辛辣的嘲諷。我想,魯迅會贊成保護作家經濟權利的,當然不僅為自己和兒孫,更是為了民族和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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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潘多拉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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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我國的稿酬制度被完全廢除。結束這場浩劫之後,我國對作者著作權的承認和保護,是從恢復稿酬制度這樣一個具體的問題開始的。

當時主持國家出版局工作的王匡同志向黨組成員提議,研究一下這個問題。這件事在現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