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猝然間轉化為民主制而告完成的;從而,
並沒有任何顯明可見的變化而僅只是由於全體對全體的另一
種新關係,公民就變成了行政官,於是也就由普遍的行為過
渡到個別的行為,由法律過渡到執行。
這種關係上的轉變決不是一種思辯上的玄虛,而是有著
實踐上的例證的;在英國國會里,天天都發生著這種事情。英
國國會的下院,在某種情形下,為了能更好地討論事務,就
轉變為全院委員會;前一瞬間它還是主權的廟堂,這時就變
成了單純的委員會機構。因此之故,它隨後便須向作為下院
的它自己本身,提出有關它在全院委員會上所作出的規劃的
報告;並且在另外一種名義之下,又重新來討論它自己在前
一種名義下所已經決定了的東西。
這就是民主政府所固有的便利,它在事實上僅只由於公
意的一次簡單的行為就可以確立。從此之後,這個臨時的政
府或者是繼續當權,——如果這就是它所採取的形式的
話,——或者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而確立一個由法律所規定的
政府;這樣,一切就都是按規矩來的。此外,就不可能有任
何別的合法的方式可以創制政府,而又不致放棄我們以上所
奠定的原則。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權的方法
從以上的闡述中,就可以得出與第十六章一致的結論:
即,創制政府的行為絕不是一項契約,而只是一項法律;行
政權力的受任者絕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
要人民願意就可以委任他們,也可以撤換他們。對於這些官
吏來說,絕不是什麼訂約的問題,而只是服從的問題;而且
在承擔國家所賦予他們的職務時,他們只不過是在履行自己
的公民義務,而並沒有以任何方式來爭論條件的權利。
因此,當人民創制一個世襲政府的時候,無論是一個家
族世襲的國君制也好,抑或是某一等級公民世襲的貴族制也
好,人民所採取的行動絕不是任何協定,——那只是人民所
賦予行政機構的一種臨時的形式,直到人民願意另行加以規
定時為止。
誠然,這種改變總是很危險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經
變得與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則就千萬不要觸動已經確立的
政府。然而這種考慮只是一種政治的準則,而絕不是權利的
規定;並且國家也無需把政治權威交給它的首領們,正如同
無需把軍事權威交給它的將領們一樣。
同樣真確的是,在這類情況之下,人們不會有那麼多的
小心謹慎來遵守各種必要的形式,以便把正常的、合法的行
為與叛亂的騷動區別開來,把全體人民的意志與派系的叫囂
區別開來。尤其是在這裡,對於可厭的情況又不得不給予在
最嚴格的權利之下人們所不能加以拒絕的東西;而且也正是
從這種義務中,君主才得到了極大的方便,可以不顧人民而
保持自己的權力,人們還不能說他是篡奪了權力。因為君主
表面上似乎只不過是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非常容易把它們
擴大,並以公共的安全為藉口來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
的集會;從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種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
用他所製造的不正常的狀態,來假定那些因恐懼而緘默的人
都是表態在擁護他,並且對那些敢於講話的人進行懲罰。十
人會議就是這樣的;起初他們當選的任期是一年,嗣後又延
長一年,終於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