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民氣激昂,乃電令專使團對山東條款主張保留,和會不置可否。及簽字日期愈逼,我代表再向和會要求轉圜,最初主張注入約內,不允。改附約後,又不允。再改在約外,亦不允。改為僅用宣告不用保留字樣,仍不允。不得已改為臨時分函宣告不能因簽字而妨礙將來之提請重議。不料直至6月28日竟完全被拒,我代表團不得不拒絕簽字矣。”從而進一步得出結論,“此次民氣振奮,列強仍不以中國為不可侮辱,此即所謂‘弱國無外交’。”因此必須“自強救國,發奮圖強,不容稍懈。” 表達了他對“巴黎和會”、“五四運動”的認識,以及對北洋政府一再退讓的所謂“弱國外交”之不滿,並由此得出了要使國家不受外國列強侮辱,就要“發奮圖強”“自強救國”的結論。
繼“五四運動”之後,受其影響,1920年底至1921年上半年,山西又發生了聲勢浩大的“晉礦歸公運動”。
運動的起因是袁世凱時期北洋政府所頒發的《礦業條例》。這個條例規定“國內礦區,但有中國國籍者,均可領照開採,亦可與外人合辦。”由於有此規定,“山西礦業遂引起多方面之覬覦,前來爭取者絡繹不絕”,山西礦權大半被私人劃領。“本省礦產本可由本省人集股自辦,但為少數股東坐享厚利,於全省人民無所補益”,引起省人的不滿。從而掀起了“晉礦歸公”的浪潮。這一浪潮由青年學生首先發難。在學生會的組織下,學生們一面發起礦務討論,明辨是非;一面展開輿論攻勢——散發宣言,拍發函電,上書請願,進而直電北洋政府農商部,宣告晉人誓不承認“礦業條例”,提出山西礦業應歸山西人民公有。5月7日,情緒激昂的學生在省城太原海子邊“舉行十一校3000餘人的*,講演中有一學生當場齧指血書,表示爭礦決心,觀者聽者,無不動容。”
閻錫山兼長山西省政後,即有開發山西礦業之籌謀,故而對於“礦業條例”之規定自不以為然。“晉礦歸公運動”的興起,正中他收回山西礦產權利之下懷,因而採取了與“五四運動”時略為不同的態度。他雖未出面表示支援,但事實上預設了學生的行動。在此情況下,學生的行動不僅得到了省農會、省教育會、總商會、全省自治促進會、報界協會,以及各縣群眾團體的一致支援和聲援,而且得到了省議會的首肯。新聞媒介各報還開闢專欄,登載礦務論文,展開深入討論,推波助瀾。對於學生提出的“透過礦產公有案”之要求,閻錫山不再推諉,而是交由省議會公開召開會議,予以討論。 txt小說上傳分享
三、發展經濟文化 之於學生運動(3)
“省議會開會六次,討論礦案,學生旁聽的由180多人增至290多人。最後,省議會於5月24日決議透過組織‘晉礦公有臨時管理處’及董事會選舉規則,同日致電北京農商部轉達《礦業條例》在晉不能有效之意。5月28日選出董事及候補董事38人,並以蘭承榮為董事長。6月2日,‘晉礦公有臨時管理處’正式宣告成立。” 至此,以學生為先導的“晉礦歸公運動”達到了預期的目的。閻錫山藉助民氣,為我所用,擺脫了“礦業條例”的束縛,收回了晉省礦權。對此,閻錫山本人於事後在給旅京山西同鄉會梁伯強的一份電文中作了一番議論,頗能說明問題,茲錄於下:
“我省礦產之急應開發,久已成為定論。前者多與我兄晤談,迭承以開發晉礦相囑,並屢承託人以此意轉達,亦至再至三。本省人民在省議會亦有開發晉礦之請願,足徵內外人士,心理相同。惟開發晉礦與其扶助少數之資本家,不如利益歸諸全省。此次開發礦務,系經人民請願,省議會議決,特別組織礦務局,由省會選舉董事主持局務,離開官廳範圍,實行地方公有。”
1925年的“反房稅運動”是席捲山西的又一場學生運動。運動起於前述之徵收房產稅。
山西從1917年閻錫山第一次擴軍開始,到1925年,幾年間軍隊“兩個旅擴充到四個旅十二個團,財政開支,由700萬元增至2000萬元”。 激劇增長的軍費開支本已加重了廣大民眾的負擔。1925年,閻錫山著手準備進行第二次擴軍。擴軍所需費用自然源於山西銀行之鈔票,而增發鈔票又會使本來就“準備”不足的銀行準備金更將難以應付。於是,在財政廳長楊兆泰、銀行行長徐一清等的建議下,在全省範圍內推行房屋估價徵稅辦法。
房屋估價徵稅的具體辦法是:(一)驗契。即檢驗房產契,透過檢驗,“1、有地無契者補契;2、字跡模糊,紙張殘破不全的舊契,一律另換新契;3、連頭的(幾塊地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