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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部分

時,又頒佈了一系列法令、訓示、規定,進行獎勵與懲戒。透過倡導推行和獎懲考核,“六政三事”便在山西境內推而廣之。

閻錫山對推行“六政三事”,特別注重各項細則程式,專門規定了每項政事具體的實施步驟:

關於水利,他規定“凡有河流者逐漸疏鑿,其有渠可鑿而力不足者,由公款補助之。然庫儲有限,恐其難以為繼者,今復定水利貸金之條,以善其後。自茲提倡水利或易為力者,當六政考核處成立之初,即制定渠道表式,委實察員攜往各縣,會同知事依式填列。翌年,取其所報,令實察員一一復勘,誤者更,遺者補。並稽其源流之所自,水量之餘絀,附諸表末,以供參考。” 然後將新開之渠和恢復舊渠分別進行。開挖渠道之外,還設計規劃鑿井及修蓄水池。

關於蠶桑,他規定“欲養蠶,必先栽桑”。為推廣蠶桑,“前曾自捐薪俸,於全省南、北、中三區,各建一萬株桑園,以為提倡。此後廣購桑籽,分給各縣,實行育苗。現計第一期分各縣育苗之數,共種三千餘畝,可養成苗一億二千餘萬株。成苗之後,發給民間,以每畝植桑八十株計,已可成桑田一百五十餘萬畝。此項桑田生產,按年推廣,以補農業之窮。”

關於種樹,他規定除“荒山,荒地,面積稍大者,”“擇宜造林外”,其餘“家宅田園之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