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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部分

立的契約,只有勞動義務完成的狀況,才能幫助確定他(她)的勞動權力。只有這樣權力和義務才不會分離,必須先孝順父母,這一點孔子論語的精神是不會失去的,家庭對個人自由總是具有限制要求,要求他(她)首先完成勞動義務,然後才能討論他(她)的勞動權力,他(她)試圖放棄孝順父母的義務而去談論個人的勞動權力的行為是奢侈的,他(她)心裡的詩意是不成立的,他(她)需要再次確認自己的勞動義務,既他(她)具有孝順父母的善意。只有重新確認自己孝順的善意,才能去討論啟用工作的需要,反過來,他(她)正在啟用的工作中,總是需要把個人的自由顯示為最低的限度,成為受到限制的,具有善意孝順的自由,這時,資本就會與他(她)建立契約關係,對於資產階級自由化傾向,這樣情形下的契約,同時具有契約雙方的監督機制。

個人的獨生,使得孝順父母的壓力加重,但是這又是民主所需要的。作為獨生子女,他(她)都需要契約,在沒有弟兄姊妹分別負擔養老義務的時候,他(她)都會對勞動契約產生需求,這一點形成的勞動契約中對於勞動義務的解釋,需要更加合理,資本方給出一個勞動權力,是用來滿足孝順父母而不是?的需要上的,過分個人化傾向顯然不能得到更多的勞動權力,而資本方提供的勞動契約裡,個人對勞動義務對於資本的貢獻,目的仍然是用來不斷解決孝順父母需要的,孝順父母的需要在個人狀態婚姻的更高位置,資本方不能因為個人的孝順父母的需要得到滿足,而涉足到婚姻等需要上的時候,用需要婚姻或者?的人際關係目的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該宣佈此類關係非法關係,資本方的契約權力需要法制來約束,否則個人就會越過資本方來尋找新的契約組織,法制社會不允許的不合法民主手段一旦形成,就會有需要孝順父母的個人試圖用政治途徑來解決,這就破壞了法律上用資本的民主來搭成政治穩定的目的與原則。因此,資本方需要啟用的目的,是需要研究的,這些與研究人類罪惡起源,研究殺人心理動機,都是有一定聯絡的,資本方為了避免自己的變態,需要有更高的有知來維持自己的資本方地位,而他的有知與社會普遍狀態之間不能差距過大,資本方是不是透過孝順父母而成為資本方的過程,需要公開。

當年,下海經商打破大鍋飯的那一批淘金者,目前仍然可能在孝順父母,這樣他們就有理由繼續成為資本方,但是,沒有證實的過去是不可信任的資本,法制社會應該幫助建立資本可信度的倫理,建立資本方能夠在正常的有知狀態來作為契約的主動方的依據。

第三百一十二章繼續交待(66) '本章字數:3754 最新更新時間:2011…04…04 08:34:43。0'

對於富二代,他們沒有孝順父母的困境,這樣他們就應該負責消除社會上的仇富心理。因為他們有曾經孝順父母過的上一代需要孝順,孔子論語的精神中,有他們很多需要的學習借鑑的內容。

仇富心理無法消除,說明富二代在認識孔子論語上面不夠深刻。富二代應該在孝順父母的時候,同時繼承上一代為了孝順父母或者用婚姻來建立的家庭而創業的過程,不能因為只孝順了上一代的婚姻就認為是孝順了,富不過三代的古話,就是為了說明,只會孝順父母婚姻的富裕後代,是無法讓自己繼續獲得維持資本方的地位的,只會在上一代的婚姻中學到創業精神,顯然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孝順,對於其繼承的上一代的資本的不負責任,把上一代賦予的資本,當作了沒有創業精神的來源,很難想象沒有孝順父母只依靠建立個人婚姻就能夠創業的上一代,其資本並非合法資本而是屬於掠奪資本,只有繼承了孝順父母而又不顧成立個人家庭的創業者,才會成為現在的資本方。

仇富心理在沒有明確仇恨目標的時候,並不是完全盲目的。因為有過早失去父母的創業者的存在,同樣他(她)可能仍然是單身狀態,這樣的情形,就要從個人與家庭結合來討論。個人沒有了父母,並不等於完全失去家庭,社會對於失去父母的個人來說仍然是一個大家庭,他(她)既然是創業者,應該是在個人與社會之間具有?的社會關係,這樣的社會關係很多。其中,他(她)可能有眾多的親人,這一點現象尤其的多。在獨生子女的上一代,大都是建國以來沒有實行計劃生育時期的七兄弟六姊妹的上一代,他們之間具有封建社會殘餘的倫理關係,既不具有獨生負擔父母養老責任的非個人非家庭的倫理關係,這樣的關係對於獨生子女一代的約束也是非常大的。既有能夠幫助解決養老負擔的一面,也有無法理清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