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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部分

聖經原文和合本《歌羅西書》

《歌羅西書》第二章18節:不可讓人因著故意謙虛。和敬拜天使,就奪去你們的獎賞。這等人拘泥在所見過的。(有古卷作這等人窺察所沒有見過的)隨著自己的欲心,無故的自高自大,

《歌羅西書》第二章19節:不持定元首,全身既然靠著他筋節得以相助聯絡,就因神大得長進。

《歌羅西書》第二章20節: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什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

《歌羅西書》第二章21節: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

《歌羅西書》第二章22節: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說到這一切正用的時候就都敗壞了。

《歌羅西書》第二章23節: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剋制**的**上,是毫無功效。

暴食、貪婪、懶惰、淫慾、傲慢、嫉妒或憤怒,相信大部分人一輩子都至少犯過一次上述“罪行”,包括自己在內。只是區別在於,程度的不同以及認識的不同。

“真是可怕啊,就是說我們在世界上面都要犯這七宗罪了啊。”king警官感嘆道。

“剛才的第一件詭異事件,盜墓賊事件就是貪婪惹得禍了。”奧修說道。

“而第二件詭異事件,雙面花園事件就是嫉妒了啊,樂隊的幾個人互相嫉妒對方的才能就相互攀比,最後形成了這種雙面花園事件了啊。”奧修繼續說道。(未完待續)

230 七宗罪 上

神曲裡七宗罪的順序

但丁在《神曲》里根據惡行的嚴重性順序排列七宗罪,其次序為:

一)好色-不合法禮的**,例如通姦。(但丁的標準是“過分愛慕對方”,而這樣便會貶低了神對人們的愛)

二)暴食-浪費食物,或是過度放縱食慾、酗酒或屯積過量的食物。(但丁的觀點是“過分貪圖逸樂”)

三)貪婪-希望佔有比所需更多為之貪婪。(或是以但丁的觀點,貪婪是“過度熱衷於尋求金錢上或權力上的優越”)

四)懶惰-懶惰及浪費時間。(懶惰被宣告為有罪是因為: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補缺失,但應該的事情還沒有做好,對自己是百害而無一利)

均衡:一方比另一方付出更多。(從但丁的神學觀念上去看,懶惰是“未能全心愛上帝,未能全副精神愛上帝,未能全人之心靈愛上帝”-具體來說包括懶惰、怯懦、缺乏想像力、滿足及無責任心)

五)憤怒-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適當(邪惡的)感覺,復仇或否定他人,在律法所賦予的權力以外,行使懲罰他人的意欲亦被歸作憤怒。

六)嫉妒-因對方所擁有的資產比自己豐富而心懷怨怒(對自己資產的喜愛變質成了忌恨其他更美好事物的擁有者的**)

七)傲慢-期望他人注視自己或過度愛好自己。因擁有而感到比其他人優越、把自己定位成比上帝或他人更優秀的存在。

四世紀當時的埃及僧侶伊瓦格里厄斯。泊恩太格司(icus),把這些罪行定為八種“致命的激情”(s),而在東正教方面,這些衝動仍然被描述為“致命的激情”,而不是深藏在他們體內的罪孽。而主動迎接這些“激情”或拒絕與這些“激情”對抗的人在正統基督徒道德神學(logy)方面是被定位成有罪的。

貪婪

失控的**,是七宗罪中的重點。其他的罪惡只是無理**的補充。

【惡魔】瑪門

【釋義】

1貪心而不知滿足。也作“貪得無厭”(含貶義)

2渴求而不知滿足

3貪愛財物

【英譯】greed

1。貪得無厭,不知足。《楚辭。離騷》:“眾皆競進以貪婪兮,憑不猒乎求索。”王逸注:“愛財曰貪。愛食曰婪。”元高文秀《遇上皇》第四折:“官高後不心甘,祿重也自貪婪。”葉聖陶《倪煥之》六:“類乎好奇的一種**促迫著他。使他定睛直望,甚至帶點貪婪的樣子。”

2。猶貪汙。《元典章新集。戶部。錢債》:“百戶孛蘭溪不修軍政,惟務貪婪。”《清史稿。食貨志三》:“糧道劉朝俊以貪婪漕貼萬二千餘兩被劾。”

3。謂座末者得酒。唐蘇鶚《蘇氏演義》卷下:“今人以酒巡匝為婪尾。又云婪,貪也。謂處於座末得酒為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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