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部分可以考慮不設防?第二,我們有沒有考慮過用租賃的方式跟美國人交涉?我們不妨這樣考慮一下。
本席知道,如果要談細節,本席絕對比不過林郁方委員或帥將軍這麼優秀的委員,但是大戰略的部分,學習歷史上的,如何佔外國人便宜的部分,本席就很內行,希望大家能夠考慮本席的意見。謝謝各位!我問得非常客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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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質詢,會議及提案內容是“邀請‘國防部’部長李傑就軍購P…3C長程定翼反潛機做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我有意把題目做大,把官方的“自衛”諷刺成手淫式的“自慰”,然後提出不設防。這個小島,不設防,才是最正確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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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是謝長廷,第二就是你
2005年3月24日,我在“國防委員會”質詢“國防部長”李傑上將,記錄如下:
主席:請李委員敖質詢。
李委員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恭喜部長上了南非的網站。網站上提到部長的訊息。
主席:請“國防部”李部長答覆。
李部長傑:主席、各位委員。有用嗎?
李委員敖:有用,至少南非知道了。
李部長傑:不過南非有些人的確是我的朋友,以前我去過南非。
李委員敖:謝謝你。對不起,我一上來,大家輕鬆一點,好像我在倚老賣老。昨天我收到謝院長送的生日蛋糕,他把我的生日搞錯了,可見“國安局”的情報有問題,我的生日是下個月25日,滿70歲,我先告訴你。我要倚老賣老,我說過我比你們當兵當得還早。我也講過,我在臺灣司法界的位階很高。我在臺大念相當於目前的法律系司法組時,現任的“司法院”院長翁嶽生比我小三屆,因此我在軍界及司法界有固定的老大地位。我為什麼談到司法界?這就涉及一個程式問題。美國的大律師在教小律師時會提到三種情況:第一、情節比法律對我方有利時便辯論情節;第二、法律比情節對我方有利時便辯論法律;第三、兩樣均對我方不利時便掀桌子。目前兩者於我皆有利,我不必掀桌子。以法官的裁判立場來看,首要是程式問題,我認為程式問題非常重要,今天大家談了半天,我認為都是程式的問題。剛才“國防部”官員表示,只有美國人賣給我們,這是不對的!以色列也要賣給我們,只不過我們不敢買,可見“國防部”方面所提供的資訊並不正確。美國賣武器給我們,援引《與臺灣關係法》,其中提到的provide是“供應”的意思,所謂“供應”包括送、租、借,故意放置讓別人撿走也算,為什麼我們不從程式問題與美方談,請美方送給我方也好,不然至少不要這麼貴,或至少可以租給我們。以我所掌握的軍方秘密情報,1983年就有租借,FF…1078、FF…1083、FF…1088不都是租借的嗎?
李部長傑:當時是租借的,沒錯。
李委員敖:為什麼現在不可以?
李部長傑:因為我們現在買的是新東西,美方自己不夠,就不租給我們。
李委員敖:那是美國的標準,我們要跟他吵架,上次我不是教你了嗎?印度國防部長跟你同一個位階,他們向美國人要武器卻要不到,他就用腳踢美國人,為什麼你不踢呢?所以我認為“國防部”的努力不夠,還要再努力。第二,還是程式問題,今天明明是被“公投”否決的導彈採購案,當時“公投”的問題是:“你是不是同意政府增加購置反導彈的裝備?”你們怎麼又把這個案子送到“立法院”審查,你們不遵守“公投法”,還講了一大堆理由。部長,知道你犯了什麼罪嗎?瀆職罪!為了表示友好,我不告你一個人。
李部長傑:可是您不是法律界人士啊!
李委員敖:我告訴你,我是。我的狀子都寫好了。第一被告是謝長廷,第二就是你,因為你在作弄我們“立法委員”,把“公投”否決的案子送到“立法院”來審查,不遵守“公投法”,目無“立法委員”,當然就目無本委員,所以本委員就把你和謝長廷告到法院。如果你和謝長廷能夠懺悔、反省,我就不遞狀子,否則我就遞狀控告。我很抱歉用司法程式來解決這個問題,為什麼我要這樣解決?否則我們“立法委員”犯法,如果我們透過你的預算,我們犯法。講了半天,你們把“公投”否決的案子拿來給我們審查,我覺得你們太不厚道了。部長把這樣的案子送來“立法院”也實在太不厚道了。昨天雖然我吃了謝長廷的蛋糕,可是我嘴巴吃了,並不心軟,也不手軟,我必須講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