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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統覺測驗

是由亨利?默裡(Henry Murray)在1938年創立的。

主題統覺測驗是測量個體成就需要的有效工具。

第十五章 心理障礙

一、心理障礙的性質

被認為是不健康或變態的心理功能,常稱之為心理病理或心理障礙。心理病理學功能(psychopathological functioning)包括情緒、行為或思維過程的擾亂,它們會引起個體的痛苦或阻礙個體達到重要目標。變態心理學(abnormal psychology)是與理解個體意識、情緒和行為的病理性質直接相關聯的心理學研究。

1、確定什麼是變態

可以用來標識“變態”的七項標準:

A。 痛苦或功能不良

B。 不適應性

C。 非理性

D。 不可預測性

E。 非慣常性和統計的極端性

F。 令觀察者不適

G。 對道德或理想標準的違反

沒有哪一條標準可以單獨作為充分條件來區分異常的行為和正常的行為差異。正常和異常之間的差別,並不是兩個獨立行為類別之間的差異,而是一個人的行為合乎一整套公認的異常標準的程度。

2、客觀性問題

把心理健康看做一個連續體是合適的。連續體的一端是定義最佳心理健康的行為,另一端則是定義最差心理健康的行為。在中間逐漸增加的是不適應的行為。

個體的、小組的和環境的因素衝突,導致

* 主觀的幸福感

* 心智慧力的最佳開發和運用

* 實現合乎理性的目標

* 基本的平等狀態

個體的、小組的和環境的因素協同有效地作用,保證

* 主觀的痛苦感

* 心智慧力的缺損或發育不良

* 不能達到目標

* 破壞性的行為

* 不平等的建立

大衛?羅森漢(David Rosenhan):在一個“瘋狂的地方”的人不可能被認為是正常的。

托馬斯?薩茨(Thomas Szasz),作為精神疾病根據的那些症狀只是一些醫學標籤,用於標定那些違反了社會規範的不正常的人,做出專業干預。

3、歷史的視角

癔症——一種以癱瘓或疼痛、眩暈、失明等一組症狀為特徵的疾患。

在18世紀的下半葉,人們開始把心理問題看做是一種疾病。

菲利普?皮奈爾(Philippe Pinel),最早試圖建立一個心理疾病分類系統。根據觀察到症狀的發生模式、障礙起始階段的客觀環境、障礙的自然程序,以及障礙對治療的反應這幾項可以對障礙進行分類。這樣的分類系統參照博物學家的生物分類系統制定,旨在幫助臨床工作者更容易地識別一般障礙。

1896年,德國的精神科醫生克雷丕林(Emil Kraepelin)開創了第一個真正全面的精神疾病分類系統。

4、心理病理的病原學

病原學(etiology)是指引發或促成心理和醫學問題的形成的因素。

(1)生物學取向

生物學研究者和臨床工作者常常研究腦內結構異常、生化過程,以及基因影響。

(2)心理學取向

強調心理學或社會學因素在心理病理發生中的起因性作用。

心理動力學模型:許多心理障礙,純粹是所有人都會經歷的“正常”的精神衝突和自我防衛過程的延伸。早期童年經歷既塑造了正常的行為,也塑造了不正常的行為。

行為通常由人們意識不到的那些驅力和願望所驅動。心理病理症狀的根源在無意識衝突和觀念中。這些精神衝突的大部分是由於本我那種非理性的尋求快樂的衝動與超我強加給人的內化的社會限制的爭鬥所造成的。自我通常是這場爭鬥的仲裁者;但是它執行此功能的能力可能由於童年期的異常發展而被削弱。個體嘗試用諸如壓抑和否認等防禦機制,逃避由於動機衝突引起的痛苦和焦慮。防禦可以被過度使用,以致歪曲現實或導致個人挫敗的行為。而個體可能把大量的精神能量用於防禦焦慮和衝突,以至於所剩的能量過少,而無法提供個體一個有效率和滿意的生活。

行為主義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