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元,不給就檢舉。原來這個秘書養了個小姘,頭天晚上兩人在一起廝混,小姘聽秘書說縣長答應給3萬元了,便埋怨他,他也後悔自己張口太小,這才出現了剛才的一幕。縣長一聽,勃然大怒道,你這是敲砸勒索。他馬上打電話給公安局長。這個秘書很從容地說,恐怕你也得陪著我去。就這樣,縣長也站在了被告席上。秘書檢舉的是事實,縣長拿出捐獻清單,經過調查也是事實。秘書被判處敲砸勒索罪,縣長也被判了3年緩刑4年。
出了這件事後,同學們之間也議論,對送禮行賄的行為怎麼辦,拒收容易傷人,上繳紀檢委也要把送禮行賄的帶出來,這不等於檢舉揭發人家了,有沒有最好的辦法,能不能設計出高明的辦法?有人說,從法律角度來看只能是收錢不辦事,當然不包括索賄,才不構成受賄罪,但是這樣做,還是會得罪行賄人,挨送錢人的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