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優先調查的新分子實體藥物)獲得批准,而2000年是9種,1999年是19種,1998年是16種。這就是這個龐大行業五年來生產的創新藥物的總數。
現在,為了對製藥業生產了什麼樣的新藥,以及是哪個公司生產了它們有一個感性的認識,讓我們再仔細研究一下過去兩年內生產的14種創新藥物。它們確實如霍爾默先生所言是大型製藥公司創造的奇蹟嗎?當時,美國藥物研究與製造商協會大約有35個成員,包括了全世界範圍內主要的製藥公司以及一些較大的生物科技公司。2001年被批准的7種創新藥物中,5種是美國藥物研究與製造商協會的成員研發的——2種來自瑞士的諾華(Novartis),而美國的默克(Merck)、眼力健製藥有限公司(Allergan)和Gilead Sciences(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各開發了一種。諾華公司的一種藥物是罕見病用藥Gleevec,只適用於一種罕見的白血病,另一種藥物Zometa,是治療一種很普遍的癌症併發症的注射劑。默克獲批准的藥物是Cancidas,是治療一種少見的真菌感染的注射劑,只有當其他治療手段無效時方可使用;眼力健公司的藥物是Lumigan,用於當其他治療手段無效的情況下對青光眼的治療;Gilead的藥名叫Viread,這種藥與AZT很相似,都是用來治療艾滋病的。
2002年獲得批准的7種創新藥物,只有三個來自於美國藥物研究與製造商協會的成員,它們分別是:Zelnorm,諾華公司(Novartis)生產的治療便秘引起的腸易激綜合徵;Eloxatin,法國賽諾菲聖德拉堡集團(sanofi…Synthelabo)生產的治療(儘管很少能夠治癒)結腸癌的注射劑;以及Hepsera,Gilead Sciences公司製造的治療B型肝炎的藥物。沒有一種是美國的大型製藥公司研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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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藥業還有創新的能力嗎?(2)
這個產量可不能證實霍爾默的高談闊論。確實,我們偶爾能獲得重要的新藥。例如,有或沒有Gleevec這種藥,對某種特殊的白血病患者而言,可能就是生死攸關的事情。但是,近年來像這樣真正的創新藥物出現得太少了。這裡提到的大多數藥物,儘管也很有創新性,但也僅僅是當其他治療手段無效時最後一道治療防線而已——很少能夠治癒的。根據這種趨勢,我們不得不問製藥業投入到研究開發中的300多億美元都是怎麼花的。我們也不得不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如果與其他行業相比,較高的價格和利潤意味著對創新的激勵的話,那麼製藥公司沒有履行好這個諾言。
創新的真正源頭
產量的不足已經足夠令人沮喪了。但真正的醜聞是,就連這很少的上市創新藥物也幾乎都來自財政支援的研究。在美國,幾乎所有的研究都是被國家衛生研究所資助的,並且都是在大學、小型生物科技公司或者是國家衛生研究所內部研發的(國家衛生研究所資助的大約 90%的研究都是“校外的”,意味著這些研究主要是在醫學院和教學醫院裡進行的。剩下的研究是“校內的”,由華盛頓特區外的研究機構的科學家們在校園裡進行)。大型製藥公司從1980年開始依賴財政資助的研究,主要是由於《貝赫—多爾法案》和《斯蒂文森—魏德勒法案》(Stevenson…Wydler Act)的實施。《貝赫—多爾法案》主要對校外研究適用,而《斯蒂文森—魏德勒法案》主要對校內研究適用。《貝赫—多爾法案》允許將國家衛生研究所資助的研究成果申請專利,並且可以授權某個製藥公司專營而收取專利權使用費。大型製藥公司越來越依賴這種方式——授權經營的藥物,它們往往會將這些藥物推向市場並將其附加功能申請專利。有時候,這些藥物在它們被授權之前就已經完全開發好了。例如,第二章中我們提到的第一種治療艾滋病的藥物AZT,是由國家癌症研究所(國家衛生研究所的一個部門)和杜克大學的研究人員進行研究和臨床實驗的,直到最後才授權給葛蘭素史克公司。其他很多種藥物都是在準備進行大規模的臨床實驗的階段才授權給了製藥公司。
大型製藥公司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藥物是經過授權或者從外部得到的——例如從全球範圍內的一些小公司得到的。你可能會以為製藥公司會因為這件事而感到難堪,它們確實不想讓大家知道這個秘密,但是它們顯然並不為此事感到絲毫難為情,也不打算做出絲毫改變。葛蘭素史克公司的執行長鮑勃·英格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