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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中央開始掀起嚴厲打擊經濟領域犯罪的專項運動,當時中國的法律又實行的是有罪推定,可以在認為你有罪時先抓捕,後審查證據。抓錯了也沒有“賠償法”的約束。在這一背景下,理所當然地,任志強就成了法律的犧牲品。
9月30日晚上12點,任志強以“貪汙罪”被送進了西城區看守所(現西城公安局宿舍區)。在一個全國人民都歡度國慶佳節和中秋佳節的日子裡,任志強被關進了黑暗、髒亂並臭氣沖天的看守所——一間10平方米左右的房間塞滿了近20個壯漢!這令人不愉快的事情,是令任志強終身難忘的記憶。
檢察院給任志強的罪名是“貪汙”,並去任志強的家中搜尋了他“貪汙”的贓物。但是檢察院在搜查中扣押的卻是大量與“貪汙”毫無關係的香港電影錄影帶等物品。
事後,任志強還聽說檢察院另行通知他的兄弟姐妹向檢察院繳納了大量的現金作為他貪汙應該退賠的押金。為此,任志強的妹妹不得不賣掉剛買不久的摩托車。
緊隨任志強之後進入看守所的華遠公司會計卻被檢察院以“老婆生孩子,家裡無人照顧”為由,於1985年12月釋放了。
1986年的二三月間,區檢察院通知任志強,已將他家人上繳的現金全部退回。聽到這一訊息,任志強想,看來“貪汙罪”的罪名是不能成立了。但是有罪推定在先,檢察院又無法輕易將任志強放出。因此,當區檢察院認為任志強無罪之後,他反而被關進了市級看守所(宣武區半步橋的K字樓,據說是日本人建的監獄),由市檢察院審理該案了。
從任志強正式調入華遠公司到被關押進看守所為止,任志強大約在華遠工作了不到12個月的時間,但檢察院卻用了14個月的時間對任志強進行審查。
其實,“貪汙罪”的來由是因為他給自己和員工發了一大筆獎金。當然,獎金是在上級批准的前提下發放的。這件事任志強1985年3月就在企業自我清查整頓中主動申報過,並且5月7日區政府各機關已經在總結公司自查成果時做過結論。
既然不能以“貪汙罪”來定罪,也要找個判罪的理由,於是市檢察院就從公司自查的報告中找了一條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認定超出經營範圍的事作為“投機倒把罪”判任志強緩刑。
個性強硬的任志強當然不同意這種莫須有的罪名,他提出了上訴。上訴之後,法院順水推舟地將此案退回市檢察院重新審查。
最有趣的結局是,市檢察院在給任志強發放無罪判定書的同時,卻向華遠公司領導(任志強的前任總經理和黨委書記)提出了兩個要求: 一是要求任志強不得上告檢察機關(雖然當時沒有賠償法,但也是錯案)。至於這個要求,任志強馬上給出了肯定的答覆,他可沒有那麼多的時間與精力去為個人的平反與榮譽問題而無休止地打官司。
市檢察院的第二個要求是將檢察員的漂亮妻子安排在華遠技術公司工作。
無獨有偶,當市檢察員的老婆進了華遠公司時,區檢察院審理任志強案件的檢察員也要求辭職並調入華遠工作,雖未如願,但事後成了華遠公司的代理律師。於是,“不打不成交”便成了任志強案件的結束語。
無罪釋放之後,任志強將這次坐牢的經歷視為一次難得的教育。從那天起,遵紀守法的警鐘時時在任志強耳邊響起,他下定決心絕不會再留下把柄讓檢察院有抓他的機會了!
李敖說:“我坐過牢,###沒坐過,所以我比他強!”以此推論,任志強比一干房地產的巨頭都要強。
被無緣無故關了14個月的任志強對共產黨沒有任何怨言,出獄後的第一句話反而是,還是跟著共產黨走;接著說,娘打孩子也有打錯的時候!
任志強的胸襟是否很寬廣,我不作評論,但至少那時候不是很“憤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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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昇終成舵手
改革開放是一劑良藥,更是一針興奮劑。它讓窮怕了、餓怕了的勞苦大眾改變了錢多可恥的心態。
1983年,中國開始進行城市改革,城市建設掀起一片熱潮。
任志強趕上了好時候,肚子裡有點墨水,又能修房子的任志強從部門經理升任華遠城市建設開發公司的經理,還兼任了華遠經濟建設總公司副經理。
當時,戴曉明向任志強承諾,只要完成一定的利潤,經營的範圍可以不受限制。對房地產不甚瞭解的任志強剛到華遠,戴曉明讓他組織施工改造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