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先後爆發的兩次世界大戰使迷醉的人們目瞪口呆,屠殺中暴露無遺的人性的暴虐、兇殘,把人們的美好憧憬擊得粉碎。
於是,我們開始譴責罪犯的暴行,有了嚴格的法律,有了監獄和死刑。在將那些犯罪的人摒棄在公眾視野之外的同時,人們將醫治犯罪的希望寄託在了懲罰上,卻忽略了對犯罪原因的探討和追究。然而,這些犯罪的人不是怪物,更不是天外來客,他們是我們這個社會的一員。那麼,是人出了問題還是時代出了問題?如果是人出了問題,出在罪行還是罪性?如果是時代出了問題,到底出在哪個環節?
《路加福音》說,“除了上帝,沒有人是良善的。”《羅馬書》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其實,當我們的始祖亞當偷嚐禁果的時候,罪就深深地植入人類的內心了。人裡的罪,指的是罪性,有了罪性,才有罪行。該隱殺了他的兄弟亞伯,耶和華神命定該隱必流離飄蕩在這地,人類的刑罰開始了。為什麼律法使人知罪,卻不能制止人犯罪?原因就在於,我們是先有罪然後才有律法的。比如先有殺人再有刑法、先有亂性再有婚姻法、先有砍劃再有森林法、先有侵權再有保護法,只是律法沒有頒佈之前,我們不知道這是犯罪罷了。可見犯罪在前、律法在後,也就是說,有沒有律法人都要犯罪。司法總是跟證據掛鉤,沒有證據就等於沒有犯罪,法庭上控辯雙方展開的無非是關於證據有無的爭執。這就產生一個問題,你敢說你是個正人君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