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犯罪者以及受害者沒有任何利益關係的……
他們彼此之間的利益關係,往往是很複雜的……
比如說,從公安局開始,調查抓捕犯人本身就是一個和犯罪者打交道過程。在這個過程之中,犯罪者不可避免的會和警察產生交集。並且不可避免的會或多或少的產生利益關係,比如說抓賭抓嫖的行為,量刑本身就是一種相對模糊的概念,而這些罰款本身,則又會成為警察的獎金,在這樣的情況下,罰款的數額以及量刑的程度,其實就已經很難真正意義上的做到公正了,至少對於民眾來說,這樣的直接的利益關係,是很難讓他們相信警方在量刑上能夠做到公正無私的……
接下來的檢察院,其實權利也並不算小,他們往往可以決定警方收集到的證據是不是足以提起公訴,他們的決定,將會很大程度上決定犯罪者究竟是否會伏法,尤其是作為公訴人的檢察官來說,他們在法庭上的表現,往往是能夠很大程度上影響法官和陪審員的判斷的,如果被害者的家人輸送給檢察院一定的利益,理論上來說,也可能造成很大程度上的不公結果……
至於法院就更加不必多說了,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