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的統一,既維護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本框架,又使制度有了新的內容和發展。同時,採取承包的生產經營方式也與農民習慣的農耕農作方式有效地銜接在一起,得到了農民和社會各界的擁護,新舊體制的轉換平穩進行,制度改革所支付的社會成本較低,改革帶來的效益顯著,改善了農民的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然而,由於客觀歷史條件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引起的農用土地制度改革只著重對農業生產經營方式進行調整,不可能深入地涉及農用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問題。因此,與城鎮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比,農用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是不規範、不繫統、不徹底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這種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了出來並嚴重影響著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城鄉經濟結構的調整。具體表現在:多年來,我國糧食總產量不斷下降,農民拋耕、拋荒嚴重,收入多年徘徊不前甚至倒退;農業經營零碎化,生產效率極其低下,缺乏國際競爭力。這些問題的日益凸顯標誌著現有的農民集體所有、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產權形式已經難以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
體制本身所蘊涵的問題也顯現了出來。第一,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不明、性質模糊;第二,農民集體對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受到諸多限制並被弱化,致使農民的勞動積極性不高;第三,土地流轉制度存在缺陷,土地資源不由市場透過競爭方式調節,得不到最佳化配置。由於模糊的集體土地所有制帶來的弊端,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