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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得獨立地位時,荷蘭人口占全國三分之二,又供應聯邦經費四分之三。尼德蘭因抗拒西班牙政府及參加宗教革命才聯合全體荷民成為獨立國家,過去無統一國家和社會的經驗,經濟發展尤參差不齊。顯然荷蘭因阿姆斯特丹成為工商業先進,尼德蘭境內也有很多省份保持中世紀形態,為落後的農村機構,不能以同一法律在全境施行,是以乃行聯邦制,大事由聯邦決定,其他由各省自理,開現代國家雙層政治的先河。初時荷蘭這一省還堅持它有獨立的外交權;新國家的海軍也是由五個海軍單位拼成Clark,The Seventeenth Century,pp�36,55,,Herbert H。,ed�The Low Countries in Early Modern Times(New York,1972)。pp�191…197�。雖然全國皈依新教的卡爾文派(Calvinists),初獨立時很多教徒對於這派教義所謂“定命論”(predestination)者作特別的解釋,以便支援他們個別的政治活動。教堂裡仍不許放貸者參加他們的“聖餐”;大學裡也不給他們學位。可是荷蘭和弗黎斯蘭(Friesland)宜稱宗教不能干預民政。執政慕黎斯王子(Maurice of Nassau)則稱“我也不知道定命論是藍是綠”Rowen,The Low Countries p�116�。尼德蘭終因對外激烈的競爭及本身高度的經濟發展下將其中內部矛盾漸漸解除,成為世界上最富強國家之一。這聯邦宣佈獨立時在1581年,為萬曆九年。

接著荷蘭為資本主義國家的先進則為英國。英吉利及蘇格蘭稱“聯合王國”。大於荷蘭五倍至六倍之間。今日我們看來面積小,在18世紀之前的歐洲則為大國,又有堅強農業的基礎。這國家在商業組織沒有展開之前,常為其他國家掣肘。如銀行業,首為義大利壟斷,以後保險業,也被荷蘭操縱。義大利人在倫敦的住區,稱倫巴德街(Lombard Street),他們也享有領事裁判權。英國對外貿易,以輸出羊毛為主。義大利人即先墊款於畜牧的農場,將羊毛預先收買,又掌握其海外市場。

英國整個17世紀,可稱多難之秋。起先英皇與議會衝突,財政稅收成為爭執的焦點,又有宗教問題的擾攘,司法權也成問題,對外關係又發生疑忌。曾發生過解散議會、內戰、弒君、革新為民國、行獨裁製、復辟、第二次革命,此外還有暗殺、發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