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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保持平衡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p�80�。是以商人經常攜帶現銀往該地區採購物資。清初葉夢珠雲:“吾邑(上海)地產木棉”,所織標布,“富商巨賈操重貲而來者,多或數十萬兩”《閱世篇》,卷7。節錄於《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上海,1957),頁21。。又前述“浙、直、湖、湘客人腰纏過梅嶺者數十萬”,均似稱一年之內,商人攜現銀入境,可積累達數十萬兩。《三言》非研究商業之專著,無計算其總數之處,但各章節間,均有各地客商親攜現款之記載。《施潤澤灘闕遇友》稱施途拾包銀六兩,自忖:“若是客商的,他拋妻棄子,宿水餐風,辛勤掙來之物。”足見客商身攜白銀,是為常態。《呂大郎還金完骨肉》稱客商有銀二百兩,亦藏在“搭膊”之中。二百兩為重十二斤有半,其贅疣情形可見。《陸五漢硬留合包鞋》(《恆》)亦稱:“兜肚有兩錠銀子,每錠十兩重。”即《盧太學詩酒傲王侯》所稱盧楠,雖系地主而非商人,“僱工的也有整百,每年十二月中,預發來歲工銀子,銀藏在兜肚中。”

即使資金超過“腰纏”之可能性,明代商人仍自身攜帶,此可在《三言》資料之外窺見。如《客商規鑑論》雲:“身攜萬金,必以安頓為主。”所述“萬金”實際為白銀萬兩,為重六百餘斤,雖則文字為概敘,不必完全符合事實,但所攜之本銀,諒非小量。同書又云:“囊沉篋重,亦要留心,下跳上鞍,必須自挈,豈宜相托舟子車家”見於《山西商人の研究》,頁300。。其行李中所藏珍物,亦顯系白銀。

明代剩餘資金,因無信用存款之機構,除經商及高利貸之外,只有埋藏地下。施潤澤兩次掘地得銀,每次均在一千兩以上。《杜子春三入長安》(《恆》)敘隋代事,但其中所說“他祖上埋下的銀子,想被他掘著了”,可視為明朝社會常態。《膝大尹鬼斷傢俬》內,倪太守竟埋金一千兩,銀一萬兩。雖其數量可能為小說作家之渲染,然藏銀地下,則為富家習慣,其他資料,亦稱如是《中國貨幣史》,頁480;周玄�《涇林續紀》(涵芬樓本),頁5。,情節確鑿,為中國商業資本不能發達之又一因。

《三言》中所敘之客商,無一人攜眷經商。生活裕如之客商,則在客處娶妾。《蔣興哥重會珍珠衫》中之薛婆稱:“大凡走江湖的人,把客當家,把家當客”,即指此種趨向。《楊八老越國奇逢》中有詩一首,開句雲:“人生最苦為行商,拋妻棄子離家鄉;餐風宿水多勞役,披星戴月時奔忙。”因此楊亦在漳州另娶。

三、坐商(1)

坐商多由客商起家。《錢秀才錯占鳳凰儔》(《恆》)中之高贊,即為一例。此人“少年慣走江湖,販賣糧食,後來家道殷實了,開起兩個解庫,託有四個夥計掌管,自己只在家中受用。”

經常坐商不兼做客商,因兩者經營,均須親身預聞,坐商即不領瑣務,亦須密切監視。《劉小官雌雄兄弟》(《恆》)中之劉方、劉奇在河西務開有布店。河西務為運河北段商業重鎮,此布店當代表一般情形。但業主因店務忙迫,竟不結婚成家,以便專心照管。劉奇雲:“我與兄方在壯年,正好經營生理,何暇去謀他事?”又《新橋市韓五賣春情》(《明》)託稱為宋朝事。新橋鉅富吳防禦開了個絲綿店,又在五里外灰橋設有分店,勢必令子吳山照管。“吳山每日早晨到鋪中賣貨,天晚回家。”他曾對金奴雲:“父母止生得我一身,家中收絲放債,新橋上出名的財主,此間門前鋪子,是我自家開的。”此鋪店雖有主管一人專理買賣出入,吳山仍須“逐日將賣絲銀子賬來算”。

明代商人除鹽商及木商外,罕有批發商。因坐商既不往出產處收購物資,對收購物資之客商又無所統治,則其經營必仍以零星收購零星販賣為原則。前述盛澤鎮綢店,客商則“蜂攢蟻集,挨擠不開”,機戶則“織得三四匹,便去上市出脫。”則經營綢店者勢無批發之可能。上段所敘吳山為當地鉅富,但其對主管雲:“我入城收拾機戶賒賬,回來算你日逐賣賬。”則其所收絲,仍系零星賣與生產者,或以賒賬方式而附行高利貸。此與其他檔案記載之情形吻合。如松江之紡紗者,“裡媼晨抱紗入市,易木棉以歸,明日復抱紗以出” 原載《圖書整合·職方典》松江部。《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頁224。。又張瀚為1535年進士,後任吏部尚書,其敘述彼祖先在15世紀及16世紀之交以織絲致富,常被若干學者摘錄為資本主義萌芽之例證。其實其原文雲:“購機一張,備極精工。每一下機,人爭鬻之,計獲利五之一。積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