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意識形態。只是“資本主義的精神”務必透過真人實事,才能算數。以上所說政府耗費自己的人力物力,去強迫執行私人簽訂的合同,可見社會的風氣業已改變,也就是大多數的人,認為這信用一事,不僅是訂約兩方的利害,也直接影響全社會的福利與安全。所以韋伯一方面闡釋資本主義的精神認為賺錢不是壞事,而是好事。在這精神之下,賺錢不僅是手段,而且是人生的目的;也不受傳統“適可而止”的警惕所限制,而是越多越好。可是韋伯並沒有忽視社會組織。他提到資本主義的特徵,曾縷述企業和家庭分離,記賬有組織和條理,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在法律面前分割,貨幣和信用經常聯絡。講到資金活用,他又直接地說出:“你付一年六鎊[的利息]可以擁有一百鎊的錢存在手頭活用,只要你有誠實謹慎的聲名。”他更牽涉到法律的重要。法律不僅要確實,而且要徹底。在這時候韋伯更立竿見影地指出:“現代合理化的資本主義,不僅要有技術上生產的能力,而且還要有能讓人預為籌算的法制,並且又能經理正式的規則。”他又提出警告:“過於麻煩的法律和無法強制執行的法律,必淪為死法律”這些要點見於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Talcott Parsons譯自德文(New York;1930),,48。括號內二段依次序見於p�50及,以及“作者自序”,p�25。。
這些條件已和我們以上草擬的一段沒有實質上的區別。何以麻煩的法律和不能強制的法律要淪為死法律?法律的實施,必有社會的強迫性(social pulsion)做張本。也就是十之###的情形,人民已自動願意照立法做事。所行的事,要不是已有成例,可以算作合法(legal),則是兩方認為公平(equitable),其關鍵則是立法已和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吻合,有時縱要法官評斷一二,也只算特殊情形。倘是凡事都要開庭審問,追究成例,派法警,出傳票,貼封條,那也就是國家體制和社會情況脫節了。長期如此,則這國家必陷入內戰的狀態中去了。
韋伯用清教徒的文字作基礎,清教派則為16、17世紀英國曆史上的產物。從他的寫作中,我們也可看出在資本主義這一個大題目之下,思想、宗教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