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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公俠,而錢又讓平襟亞再寫了一篇《一千元的經過》,在報上同時發出,現各引一段——

張愛玲:“三十二年(1943年)十一月底,秋翁先生當面交給我一張兩千元的支票,作為下年正月份二月份的稿費。我說:‘講好了每月一千元,還是每月拿罷,不然寅年吃卯年糧,使我很擔心。’於是他收回那張支票,另開了一張一千元的支票給我。但是不知為什麼賬簿卻記下的還是兩千元。……平常在報紙上發現與我有關的記載,沒有根據的,我從來不加以辯白,但是這件事我認為有辯白的必要,因為有關我的職業道德。我不願我與讀者之間有任何誤會,所以不得不把這不愉快的故事重述一遍。”

平襟亞:“當時曾蒐集到張小姐每次取款證據(收條與回單),匯粘一冊,曾經專函請其親自或派人來社查驗,一一是否均為親筆,數額是否相符。乃歷久未蒙張小姐前來察看,迄今置之不問。物證尚在,還希張小姐前來查驗,倘有誣陷張小姐處,願受法律裁製,並刊登各大報廣告不論若干次向張小姐道歉。……尤以最後一次——五月八日深晚,張小姐本人敲門向店夥親手預支一千元,自動書一收據交由店夥為憑(現存本社)。自此次預支之後,竟未獲其隻字。故就事實言,迄今仍欠本社國幣一千元。”

單就這兩篇文章而言,各執一詞,莫衷一是,因而這件事枉打了許久的筆墨官司,到現在也沒有定論,也不可能會有什麼定論。但我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