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磊見關錦璘向自己深深鞠了一躬,慌忙說道:“關將軍是朝廷大官豈能給平民百姓施禮!小民承受不起!”一邊說,一邊雙手抱拳給關錦璘還禮。
關錦璘揚聲大笑,道:“林大哥怎麼還停留在滿清王朝?滿清王朝早就煙消雲散了啊!”
一頓,蹙蹙眉頭道:“現在是民國政府,民國就是民眾的政府;林大哥是民國政府的保長;最底層的幹部和首領嘛!”
林大磊把手在光瓢腦袋撫摸著揶揄道:“什麼最基層的幹部和首領?老朽這個保長可不拿一文錢,只是義務替大家跑跑腿而已;不像關錦璘這樣的大官,每月都有白花花的銀元進賬!”
關錦璘一怔,痴痴看著林大磊;不禁一笑,道:“那也是,國民政府的保甲長是沒有工資的!”
關錦璘嘴裡說著,心中便犯嘰咕:國民政府實行保甲制,最基層的保和甲屬於民眾自治組織;政府基本上沒有經費保證,保甲長沒有報酬只能義務;也就輪流坐莊。
但保、甲畢竟是最基層的組織直接和民眾打交道,要運作就得花銀子;產生的費用只能攤在老百姓頭上。
保甲制度是好是壞,說也說不上所以然;但卻有歷史淵源。
保甲制度也算中國特色,是中國封建王朝長期延續下來的一種社會統制手段。
保甲制度最本質的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而不同於西方以個人為單位。
儒家的政治學說是把國家關係和宗法關係融合為一,家族觀念被納入君統觀念之中;才有了漢代的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裡的行政概念。
唐朝在漢朝的基礎上發展為四家為鄰,五鄰為保;百戶為裡。
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提出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元朝又出現了甲,以二十戶為一甲,設甲生。
至清,終於形成與民國時期十進位的保甲制極為相似的“牌甲制”。
10戶為1牌,10牌為1甲;10甲為1保,由此建立起封建皇朝對全國的嚴密控制。
民國保甲制度提出於蔣介石對工農紅軍進行軍事圍剿時,蔣介石以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身份督師江西;認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民眾不支援政府。
於是在“剿匪總司令部”所屬黨務委員會內專門設立了地方自衛處,研究保甲制度;草擬法規,先在江西試行。
1931年6月,蔣介石劃定江西修水等43縣編組保甲;將原有閭鄰等自治組織一律撤銷。
次年,以蔣介石兼總司令的鄂豫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頒佈《剿匪區年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
規定10戶為甲,10甲為保,聯保連坐。
1934年,國民黨“中政會”第432次會議議決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切實辦理地方保甲,據此,行政院子同年12月通知各省,普遍實行保甲制度。
保甲制的具體法規曾有過多次修訂,立法院曾於1936年9月制訂保甲條例42條,1937年7月2日又修正為40條。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進位制——10戶為甲,10甲為保,10保以上為鄉鎮。
保設保辦公處,有正副保長及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幹事各一人,保長兼任保國民兵隊隊長和保國民學校校長。
與鄉(鎮)長一樣,亦實行政、軍、文“三位一體”,保長通常由當地地主、土豪、紳士擔任。
國民政府對保甲長人選極為重視,竭力透過保甲長牢牢控制民眾;使每一保甲長均兼政治警察之任務。
聯保就是各戶之間聯合作保,共具保結,互相擔保不做通共之事;連坐就是1家有“罪”,9家舉發,若不舉發,10家連帶坐罪。
國民政府內政部曾專門釋出過一份連坐暫行辦法,其主要內容是:出具連坐切結時,由戶長簽名蓋章或畫押一式兩份;正結存縣,副結存區。
各戶如發現另戶為“匪”、通“匪”、窩“匪”等情,應立即報告;如隱匿不報,便以“庇護罪”或“縱匪罪”論處。
內政部一名長期從事編查戶口的官員談到為什麼要採用聯保連坐法時說:以往,政府用懸賞來獎勵檢舉者;但賞金的代價往往不能抵償因受“匪方”報復所受的損失。
實行聯保連坐法以後,便起到拘束民眾的作用,使其“畏法而不畏匪”。
蔣介石在全國實行聯保法主要目的是為了對付共產黨,關錦璘一度認為保甲制度是白色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