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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部分

。敵商敵儒之各種罪行尚不在內。調查委員會並分函各社團擴大宣傳,再鼓勵人民趕快舉發。'19''20''21''22'

日方辯解

“南京大屠殺並不存在,一切都是正常的戰爭傷亡。”這是多年來日本右翼分子對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暴行的辯解之詞。'23'

責任認定

拉貝和南京安全區(20張)

34萬中國無辜的男女老少死於日軍的屠刀之下,幾十億美元的財產遭到日軍的破壞和掠奪,這樣滔天罪行和暴行當然每個直接犯罪者都負有法律和道德的責任。

1、日軍在大屠殺期間普遍地殺人和強姦。

隨軍記者小俁行男的報導:“不強姦計程車兵幾乎沒有。”另有《每日新聞》社的記者鈴木二郎出席“東京審判”為“南京百人斬競賽”作證明時說:“在城內掃蕩殘留的中**人。如果捉到軍官,就綁在楊柳樹上,教新兵射擊及劈刺的方法當活靶;士兵被捉了,就讓他坐在坑前砍頭。我是二等兵,只用刺刀刺中國兵。”世人多熟知的兩位“殺人競賽”日軍向井敏及野田巖兩少尉在入句容縣城(距南京20公里)時即分別殺死我無辜平民78和89人,當兩位抵達南京城外紫金山時,已分別殺至105和106人之數,但兩人相約殺至150人為止。這兩位“殺人魔鬼”的競賽為東京報紙所讚揚,稱之為勇士。但“殺人競賽”之主兇為田中軍吉大尉,以其“寶刀”砍死中國人300餘人,惜尚未為世人所周知。

事實上,所有來侵略的日本軍官都是“殺人犯”,極少例外。田中、向井、野田三位日軍官僅是比較特殊的例子。曾來紐約參加北美廿世紀中華史學會主辦的七七事變五十週年紀念會的前日軍第十二軍軍曹冢越正男在會場上痛哭流涕地說:“當上了下士官,變成了擁有二十六名部下的騎兵分隊長,而且被允許佩帶日本刀。佩有日本刀具有什麼意義呢?變得想殺人,有一個叫試新刀的斬首專案。”冢越說,他在中國四年多,共殺死106箇中國人。凡是被派到中國戰場的排長必須當眾,通常是團長營長和連長的面前,以其戰刀砍殺中國俘虜,否則便無資格作排長。最近在美出版頗引起讀者重視的庫克夫婦所著之《戰爭中的日本——口述歷史》。最驚人的莫過於中島今朝吾以中將師團長之尊,在南京當眾以中國俘虜試刀,砍下戰俘兩人的頭顱,其慫恿部下之任意屠殺我無辜百姓當可想見一斑。派到中國戰場的新兵需再經三個月的訓練始能成為一個合格計程車兵,最後一個訓練節目就是以刺刀刺死一活人。

由此可見,“南京大屠殺”不是孤立現象,日軍在華暴行,屠殺和**並未因“南京大屠殺”使舉世震驚抗議而終止,或真正收斂。

2、殘暴為日本軍事訓練之核心。

日軍以嚴格紀律、打罵、生活幹擾、個人尊嚴之摧殘,呆板的階級制度造成無條件的服從,使下級或士兵接受任何命令,不僅來自上級或直接發號施令者,更認為所有命令皆來自大帝國的最高峰,最高統帥天皇本人。日本之殘酷和輕生與其地理環境、文化、及封建制度也是不可分的。“大和魂”(日本民族精神)的思想灌輸了每個士兵,培養其使命感及為“大和民族”的自負感。中國受帝國主義數十年之凌辱,尤其是甲午戰爭,使日本人對中國人普遍輕視。30年代,日本以納粹希特勒為師,增強大和民族的優越感。在“南京大屠殺”中,很多日軍官兵稱中國人為“清國奴”,任意殺戮。正如宮崎縣的一位士兵記錄所說:“殺一個支那人,在我們就如殺一隻貓或狗一樣”;梅奇牧師所說:“日軍像獵取兔子一樣在街上射殺中國平民”;郭岐營長所說:“敵人視我同胞之生命簡直不如一蟲蟻了!”複次,掠奪與徵收也與“南京大屠殺”有關。日本對華的七十年侵略就是搶掠。在戰時國家有計劃的侵略掠奪與個人犯罪的搶劫就混而為一了。日軍20萬自上海和杭州灣向南京進攻,交通破壞,部隊分散,糧食無法補給,乃實行“就地徵收”。如日軍一排長曾根一夫所述,他們的部隊自距上海三十公里的太倉開始即“就地

日軍暴行(20張)

徵收”維持生命。徵收成為各部隊的主要活動,經常進行,迅即演變成為搶劫、強姦、焚燒及屠殺。曾根並說:那時已有一部分部隊採取“三光作戰”,即“對敵人不分軍民全部的殺光,將財物資源全部搶光,將人民居住的市街、村莊全部燒光。”

3、“南京大屠殺”的直接責任問題。

馬吉與田伯烈在東京審判作證時,都認定大屠殺系在南京戰地指揮官與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