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同意”,“0”表示“不同意”。那麼*的邏輯結構是:
F=AB+AC+BC(3…4)
要說明的是,“AB”、“AC”、“BC”的意思是“邏輯乘”,如“AB”的取值是:A、B均等於1時取1,A、B有一個取0就得0。而“+”為“邏輯和”,如“A+B”的取值為:只要A、B有一個取值為1就為1,A、B取值均為0時為0。
(3…4)與(3…2)完全是不同的。對於(3…4)這樣的結構,每個人對結果沒有絕對的控制權,而只有部分決定權,A、B、C每個人的權力是均等的。
*的社會是所有投票者都能影響表決結果的社會,不過不同的*方式,群體的大小不同,每個投票者在裡面的影響程度不同。
在Saha國,我們分別用A、B、C、D、E、F代表Alice 、Bline、Cinda、Duhe、Eho、Frida六個省份。在原有的投票體制(16;10,9,7,3,1,1)下,獲勝的最小聯盟為:AB,AC,BC。
在本人看來,用最小獲勝聯盟來衡量個體在集體投票行動或博弈中的權力可能更合適,因為在最小獲勝聯盟中,每個投票者都是關鍵加入者,計算此時每個參與人作為關鍵加入者的個數是合理的,而在非最小獲勝聯盟中某個非關鍵加入者對聯盟沒有貢獻,應當將它刪去。
最小獲勝聯盟可用邏輯的方法來表示,各個最小聯盟的“邏輯和”構成一個投票博弈的結構。Saha國原來的投票體制(16;10,9,7,3,1,1)的邏輯結構為:
F=AB+AC+BC (3…5)
它與三個人的投票體制的邏輯結構是一樣的。而在新的投票體制(17;12,9,7,3,1,1)下,最小的獲勝的“邏輯和”為:
F=AB+AC+BCD+BCE+BCF+ADEF (3…6)
從邏輯結構的角度來看,原有的投票體制中,D、E、F三省不存在任何權力。新的體制下,D、E、F的權力得到改進。
我們可以用一個決策者說“是”和說“不”時議案獲得透過的機率之差來反映它的權力。這個值反映了他對整個行動決策的影響程度,我們可稱之為“投票影響度”,它的大小構成投票者權力的大小。某個投票者的投票影響度d(A)的公式是:
d(A)= p(A=1)… p(A=0)
其中,p(A=1)和p(A=0),分別為A“同意”和“不同意”時整個議案得到透過的機率。
在這裡,我們假定其他投票者的機率為1/2,這個假定是說,每個投票者對某項議案事先的態度居於“中位”,或者說平均而言是1∶2,也可以認為是“先驗機率”。在(16;10,9,7,3,1,1)投票體制下,我們可以算出這六個省份的影響度為:d(A)= d(B)= d(C)= 1/2;d(D)= d(E)= d(F)=0。
而在(17;12,9,7,3,1,1)投票體制下,投票影響度d(A)= 21/32;d(B)= d(C)= 7/16;d(D)= d(E)= d(F)=1/16。此時權力之比為:21∶14∶14∶2∶2∶2。
這種方法的結果與權力指數的計算結果幾乎一樣。 txt小說上傳分享
民主社會中為什麼很多人不投票?
投票者可以透過判斷群體決策的結果對自己的有利程度來投票,即判斷F=1與F=0給他帶來的好處來決定,因此他的選擇是較簡單的:如F=1對自己有利就選擇“同意”(1),否則就“不同意”(0)。
但是,在互動過程中,投票者要考慮的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他的投票對決策的影響程度。如果他對整個社會或集體的決策影響大,他的權力大,他的積極性就高,反之他的積極性就低。而權力反映在上面所說的投票影響度上。
在一個群體中,一個人對一項決策可以完全由他決定,那麼他就是*者,*者的投票影響度為1。而*制度下的臣民對投票結果的影響程度為0。在*制度下,每個投票者對結果的影響程度必定是介於0和1之間的一個值。
在一個人數很多的採取*投票的群體中,投票者由於考慮到他對投票結果的影響程度低,投票不積極,或者說,乾脆不投票。讓我們分析這個情況。
在3個人組成的群體中,“大多數原則”下邏輯式為(3…4),每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