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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部分

一篇,下詔讓百官討論。

司隸校尉崔林曰:“按《周官》考課,其文備矣。自康王以下,遂以陵夷,此即考課之法存乎其人也。及漢之季,其失豈在乎佐史之職不密哉!方今軍旅或猥或卒,增減無常,固難一矣。且萬目不張,舉其綱,眾毛不整,振其領,皋陶仕虞,伊尹臣殷,不仁者遠。若大臣能任其職,式是百辟,則孰敢不肅,烏要考課!”

司隸校尉崔林說:“《周官》考課之法,條例已十分完備了。從周康王以後,就逐漸廢馳,這就說明考課之法能否保持完全看人的掌握。到漢代末年,失誤豈止在於佐吏的職責不詳密!如今軍隊或聚或散,減增無常,本來就很難統一標準。況且萬目不張,就要拉住它的綱繩;裘毛不整,就要抖動它的衣領。皋陶在虞舜的手下做事,伊尹在商王朝供職,邪惡的人自會遠離。如果大臣們能盡到他的職責,成為百官效法的榜樣,那麼誰敢不恭恭敬敬地盡職盡責,難道在於考核嗎?”

黃門侍郎杜恕曰:“明試以功,三載考績,誠帝王之盛制也。然歷六代而考績之法不著,關七聖而課試之文不垂,臣誠以為其法可粗依,其詳難備舉故也。語曰:‘世有亂人而無亂法’,若使法可專任,則唐、虞可不須稷、契之佐,殷、周無貴伊、呂之輔矣。今奏考功者,陳周、漢之云為,綴京房之本旨,可謂明考課之要矣。於以崇揖讓之風,興濟濟之治,臣以為未盡善也。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後察舉,試闢公府,為親民長吏,轉以功次補郡守者,或就增秩賜爵,此最考課之急務也。臣以為便當顯其身,用其言,使具為課州郡之法,法具施行,立必信之賞,施必行之罰。至於公卿及內職大臣,亦當俱以其職考課之。古之三公,坐而論道;內職大臣,納言被闕,無善不紀,無過不瘵。且天下至大,萬機至眾,誠非一明所能遍照;故君為元首,臣作股肱,明其一體相須而成也。是以古人稱廊廟之材,非一木之支,帝王之業,非一士之略。由是言之,焉有大臣守職辦課可以致雍熙者哉!誠使容身保位,無放退之辜,而盡節在公,抱見疑之勢,公義不修而私議成俗,雖仲尼為課,猶不能盡一才,又況於世俗之人乎!”

黃門侍郎杜恕說:“公開考核官員的能力,三年進行一次考績,確實是帝王最完善的制度。然而經過六個朝代,考績辦法沒有明著於世,經過七位聖人,考核條例也沒能流傳下來,我的確認為這是由於考核的原則可以粗略地依據,詳細規定很難一一列舉的緣故。俗語說:‘世上有惡人,沒有惡法。’如果法制是萬能的,那麼唐堯、虞舜可以不必需要后稷、子契的輔佐,商朝、周朝也不會以伊尹、呂尚的輔助為可貴了。而今主張考績的人,陳述了周朝、漢朝的所說所為,輟敘了漢代京房考功課吏的本義,可以說是使考課的要旨更加顯明瞭。盼望用這種辦法崇尚謙恭推讓的世風,振興美好的治績,我認為還不是盡善盡美。打算讓州、郡舉行任官考試,必須經由四科,都有實際成效,然後保舉,經官府考試徵用,任不地方官吏,根據功績補升為郡守,或者增加祿秩,賜予爵位,這最是考核官吏的當務之急。我認為被任職的官員應當使他們的身分顯貴,採用他們的建議,命他們都分別制定州郡官吏考核辦法,切實施行,確立可信的必賞制度、可行的必罰制度。至於三公九卿及內職大臣,也應當都就他們的職務進行考核。古代的三公,坐在君王身旁討論治國大道,內職大臣,時時彌補君王的疏忽和錯誤,再小的善行也要記載,再小的過失也要糾舉。況且天下如此之大,大事如此之多,絕非一盞明燈就能照亮每個角落,所以君王好比是頭腦,大臣好比是四肢,必須明白同屬一體、互相依賴才能成事的道理。所以古人說廊廟所以需的木材,絕非一根木頭就能支撐,帝王的宏大事業,絕非只靠一個臣僚的謀略。由此看來,怎麼可能只靠大臣守職盡責辦理課試,就可以使天下太平和樂呢?如果容身保位沒有被放逐罷官之罪,而為國盡節,也處在被懷疑的形勢中,公道沒有樹立起來,私下議論卻成為風氣,這樣即使是孔子來主持考核,恐怕也不能發揮一點點才能,何況世俗的普通人呢?”

司空掾北地傅嘏曰:“夫建官均職,清理民物,所以立本也。循名責實,糾勵成規,所以治末也。本綱未舉而造制末程,國略不崇而考課是先,懼不足以料賢愚之分,精幽明之理也。”議久之不決,事竟不行。

司空掾北地人傅嘏說:“設定官吏分擔職責,管理百姓,是治國的根本。依照官職考察官員的實際工作,依照規章進行督促檢查,是治國的細微末節。大綱不舉而抓細小之事,不重視國家大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