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凡發現和樣品不符合的錢幣,即沒收入官予以銷燬。從此,隋朝流通的錢幣得到統一,民間使用起來非常方便。
'22'隋鄭譯以上柱國歸第,賞賜豐厚。譯自以被疏,呼道士醮章祈福,為婢所告,以為巫蠱,譯又與母別居,為憲司所劾,由是除名。隋主下詔曰:“譯若留之於世,在人為不道之臣;戮之於朝,入地為不孝之鬼。有累幽顯,無所置之。宜賜以《孝經》,令其熟讀。”仍遣與母共居。
'22'隋朝鄭譯以上柱國退休歸家養老,隋文帝給予他豐厚的賞賜。鄭譯自認為被文帝疏遠,於是請來道士設壇做法事,為他消災祈福。事情被他家的婢女告發,被認為是巫師詛咒;鄭譯又因為和母親分開居住,也遭到御史臺彈劾,因此銷除了鄭譯的所有官爵。隋文帝還下詔書說:“如果把鄭譯留在世上,他就成了不守臣道的人;如果把他處死於朝,他到了陰間則成了不孝父母的鬼崐,看來無論如何處置,都將玷汙陰間、陽間兩個世界,實在沒有地方安置他。應該賜給他一本《孝經》,讓他去熟讀。”仍然讓他和母親一起居住。
'23'初,周法比於齊律,煩而不要,隋主命高、鄭譯及上柱國楊素、率更令裴政等更加修定。政練習典故,達於從政,乃採魏、晉舊律,下至齊、梁,沿革重輕,取其折衷。時同修者十餘人,凡有疑滯,皆取決於政。於是去前世梟、及鞭法,自非謀叛以上,無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絞、斬;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又制議、請、減、贖、官當之科以優士大夫。除前世訊囚酷法,考掠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鹹有程式。民有枉屈,縣不為理者,聽以次經郡及州;若仍不為理,聽詣闕伸訴。
'23'當初,北周的法令和北齊相比,條文煩瑣而不得要領,於是隋文帝下令高、鄭譯以及上柱國楊素、率更令裴政等人重新加以修訂。裴政熟悉前代典故,通曉執政之道,於是彙集魏、晉舊律,下迄南齊、南梁各朝各代的因循變革,輕重寬嚴,取其量刑適當的作法或規定,編訂為新律。當時參預修訂的有十餘人,凡有疑難的地方,都由裴政裁定。於是廢除了前代斬首後掛於木杆上示眾的梟刑、車裂於市的刑以及鞭打的鞭刑。如果不是犯了謀叛以上死罪,不收捕家族連坐治罪。新律所規定的死刑有絞刑和斬刑兩等,流刑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共三等,徒刑有自一年至三年共五等,仗刑有自六十下至一百下共五等,笞刑有自十下至五十下共五等。又制定了八議、申請減罪、官品減罪、納銅贖罪、官職抵罪的條款,以優待士大夫。新律也革除了前代審問囚犯經常使用的殘酷刑法,規定拷打不能超過二百下;就連刑具、枷杖的大小,也都有一定的規定。同時,還規定平民百姓如果有枉屈而縣裡不受理的,允許依次向郡、州提出申訴;如果郡、州仍不受理的,允許直接向朝廷提出申訴。
冬,十月,戊子,始行新律。詔曰:“夫絞以致斃,斬則殊彤,除惡之體,於斯已極。梟首、身,義無所取,不益懲肅之理,徒表安忍之懷。鞭之為用,殘剝膚體,徹骨侵肌,酷均臠切。雖雲往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梟、及鞭,並令去之。貴帶礪之書,不當徒罰;廣軒冕之蔭,旁及諸親。流役六年,改為五載;刑徒五歲,變從三祀。其餘以輕代重,化死為生,條目甚多,備於簡策。雜格、嚴科,並宜除削。”自是法制遂定,後世多遵用之。
冬季,十月,戊子(十二日),隋朝開始執行新律。隋文帝下詔書說:“絞刑可致人斃命,斬刑能使人身首異處,除滅作惡的罪犯,這樣做已經是非常嚴厲了。前代的梟首、身等極刑,於道義上講並不可取,因為它並不具有懲惡肅紀的功能,只不過表現了殘忍苛刻的心性。使用鞭刑肆意摧殘囚犯的身體,使囚犯痛徹骨肌,其殘酷並不亞於臠割肌體。鞭刑雖說是自古代就有的法律科條,但它不是實行仁政的君主所應採用的刑法。因此,梟刑、刑以及鞭刑,一律予以廢除。同時,在新律中尊崇功臣元勳,不對他們使用徒刑;優待乘軒服冕的高官顯貴,以及他們的親屬。前代流放六年,改為最多五年;前代徒刑五年,改為最多三年。其餘以輕代重、化死為生的條款,還有很多,在文字中都規定得相當完備。還有前代的雜格、嚴科等條目,也都一律削除。”自此以後,隋朝法律就固定下來,後世各代也多遵用隋律。
隋主嘗怒一郎,於殿前笞之。諫議大夫劉行本進曰:“此人素清,其過又小,願少寬之。”帝不顧。行本於是正當帝前曰:“陛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聽;若非,當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