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教與法令兩項,都是帝王實行教化的重大根據,既然其間存在著這樣的區別,固然應當透過論說辨析商量明白,應該讓尚書都省召集有關人員計議,奏報聞知。”職方員外郎韓愈的議論認為:“刑律中沒有關於與殺父的仇人不共戴天的條文,並不是出現了闕疑不書的文字。,而是由於若不允許為父報仇,便傷害了孝子的心願,而且違背了先代帝王的教訓;若允許為父報仇,人們便將會憑藉著法令擅自殺人,從而無法禁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所以聖人在經書裡將此中的含義反覆強調,而在刑律中又將此類條文深深隱沒了。聖人的用意是讓執法的官吏一概本著法令裁決,而讓尊奉經學的人士得以援引經典而加以議論。應該將所規定的此項制度表達為:‘凡是為父親報仇的人,事情被舉發後,應當一概申報尚書省,由尚書省召集有關人員計議奏報,斟酌合理的情由,作出應有的處治。’這樣,經書與刑律便都不會失去各自的意指了。”憲宗敕令:“對梁悅處以杖刑一百,流放循州。”
'13'甲寅,吏部奏準敕並省內外官計八百八員,諸司流外一千七百六十九人。
'13'甲寅(二十二日),吏部上奏說,依據敕令合併與省除朝廷內外官員計有八百零八人、各部門九品以下的吏員一千七百六十九人。
'14'黔州大水壞城郭,觀察使竇群發溪洞蠻以治之;督役太急,於是辰、漵二州蠻反,群討之,不能定。戊午,貶群開州刺史。
'14'黔州發生嚴重的水災,內城與外城都被毀壞。黔中觀察使竇群徵發溪洞蠻人來修治內城與外城,由於督責事功過於急切,於是辰州和漵州兩地的蠻人反叛了。竇群討伐蠻人,沒有能夠將他們平定。戊午(二十六日),憲宗將竇群貶為開州刺史。
'15'冬,十一月,弓箭庫使劉希光受羽林大將軍孫錢二萬緡,為求方鎮,事覺,賜死。事連左衛上將軍、知內侍省事吐突承璀,丙申,以承璀為淮南監軍。上問李絳:“朕出承璀何如?”對曰:“外人不意陛下遽能如是。”上曰:“此家奴耳,以其驅使之久,故假以恩私;若有違犯,朕去之輕如一毛耳!”
'15'冬季,十一月,弓箭庫使劉希光接受了羽林大將軍孫二萬緡錢,便為他謀求節度使的職務,結果被發覺了,憲宗賜他自裁而死。事情牽連到左衛上將軍、知內侍省事吐突承璀,丙申(初五),憲宗任命吐突承璀為淮南監軍。憲宗詢問李絳:“朕將吐突承璀任為外官怎麼樣呢?”李絳回答說:“外界人士想不到陛下忽然能夠這麼做。”憲宗說:“此人只是一個家奴而已。以往,朕覺得使喚他的時間很長了,所以因私情恩寵而寬宥了他。倘若他有違紀犯法的行為,朕拋棄他就如丟掉一根毫毛一樣輕易呢!”
'16'十六宅諸王既不出閣,其女嫁不以時,選尚者皆由宦官,率以厚賂自達。李吉甫上言:“自古尚主必擇其人,獨近世不然。”十二月,壬申,詔封恩王等六女為縣主,委中書、門下、宗正、吏部選門地人才稱可者嫁之。
'16'十六宅諸王既然都沒有去做封地上的藩王,他們的女兒便不能按時出嫁,已經擇偶下嫁的女兒都是透過宦官辦成的,大都要以豐厚的賄賂為自己通融。李吉甫進言說:“自古以來,公主下嫁,必定要選擇合適的人士,唯獨近世以來不是這個樣子了。”十二月,壬申(十一日),憲宗頒詔將恩王等人的六個女兒封為縣主,委託中書省、門下省、宗正寺和吏部選擇門第人才相當的人士,將縣主許配給他們。
'17'己丑,以戶部侍郎李絳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李吉甫為相,多修舊怨,上頗知之,故擢絳為相。吉甫善逢迎上意,而絳鯁直,數爭論於上前;上多直絳而從其言,由是二人有隙。
'17'己丑(二十八日),憲宗任命戶部侍郎李絳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李吉甫出任宰相以來,往往報復舊日與自己結怨的人們,憲宗也略微瞭解一些情況,因此才提升李絳出任宰相。李吉甫善於逢迎皇上的意旨,而李絳剛正不阿,二人屢次在憲宗面前爭論,憲宗時常認為李絳正確,聽從他的主張。因此,二人有了嫌隙。
'18'閏月,辛卯朔,黔州奏:辰、漵賊帥張伯靖寇播州、費州。
'18'閏十二月,辛卯朔(初一),黔州上奏說:辰州與漵州兩地溪洞蠻人頭領張伯靖侵犯播州與費州。
'19'試太子通事舍人李涉知上於吐突承璀恩顧未衰,乃投匭上疏,稱“承璀有功,希光無罪。承璀久委心腹,不宜遽棄。”知匭使、諫議大夫孔見其副章,詰責不受;涉乃行賂,詣光順門通之。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