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轉運使。
'16'凡是向朝廷上奏的臣僚都認為裴度不應當到外地去任職,而應留在朝廷。穆宗也器重裴度,戊午(二十七日),命裴度留京輔佐朝政。任命中書侍郎、同平章事王播帶同平章事的榮譽官銜,代替裴度為淮南節度使,仍兼諸道鹽鐵轉運使。
'17'李寰帥其眾三千出博野,王庭湊遣兵追之;寰與戰,殺三百餘人,庭湊兵乃還,餘眾二千猶固守博野。
'17'李寰率領他的部下三千人從博野突圍,王庭湊派兵追擊。李寰迎戰,殺傷三百多人,王庭湊計程車兵才返還不再追擊。李寰剩餘的二千人仍堅守博野。
'18'朝廷以新罷兵,力不能討徐州,已未,以王智興為武寧節度使。
'18'朝廷考慮到剛剛對幽州、成德的討伐,無力再討王智興的叛亂,已未(二十八日),任命王智興為武寧節度使。
'19'復以德棣節度李全略為橫海節度使。
'19'唐穆宗仍任命德棣節度使李全略為橫海節度使。
'20'夏,四月,辛酉朔,日有食之。
'20'夏季,四月,辛酉朔(初一),出現日食。
'21'甲戌,以傅良弼、李寰為神策都知兵馬使。
'21'甲戌(十四日),唐穆宗任命傅良弼、李寰為神策都知兵馬使。
'22'戶部侍郎、判度支張平叔上言:“官自糶鹽,可以獲利一倍;”又請“令所由將鹽就村糶易;”又乞“令宰相領鹽鐵使;”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最;”又乞“檢責所在實戶,據口團保,給一年鹽,使其四季輸價;”又“行此策後,富商大賈或行財賄,邀截喧訴,其為首者所在杖殺,連狀人皆杖脊。”詔百官議其可否。
'22'戶部侍郎、判度支張平叔上奏,建議:“由官府自已糶鹽,朝廷每年獲利可增加一部”;又建議“命各道掌管食鹽專賣的官吏把鹽送到村裡出糶交易”;又建議“命宰相兼領鹽鐵使”;又建議“各道以糶鹽多少作為考察刺史、縣令政績優劣的依據”;請求“命各道核查當地的戶口,根據各戶人口的多少,若干戶組織在一起,給一年的食鹽,讓他們相互作保,一年分四次向官府交納鹽錢”;又說:“實行這項政策後,如果那些有錢的大商人向官府行賄,或者出於不滿而喧譁鬧事,或向上控訴的話,對於為首者,命各地用刑杖打死,凡聯名上訴的人都給予杖背的懲罰。”穆宗下詔,命百官討論他的建議是否可行。
兵部侍朗韓愈上言,以為:“城郭之外,少有見錢鹽,多用雜物貿易。鹽商則無物不取,或賒貸徐還,用此取濟,兩得利便。今令吏人坐鋪自糶,非得見錢,必不敢受。如此,貧者無從得鹽,自然坐失常課,如何更有倍利!又若令人吏將鹽家至而戶糶,必索百姓供應,騷擾極多。又,刺史、縣令職在分憂,豈可惟以鹽利多少為之升黜,不復考其理行!又,貧家食鹽至少,或有淡食動經旬月,若據戶給鹽,依時徵價,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此尤不可之大者也。”
兵部侍郎韓愈上奏,認為:“在城市以外的地方,很少有人用錢買鹽,而大多用各種雜物交換。鹽商,則什麼東西都可用來交換,或者先賒帳以後再還。這種交易方式,買賣雙方都很方便。現在,如果朝廷下令讓官吏自設攤鋪賣鹽,那麼,官吏必定只要現錢,其他雜物,肯定不敢收。這樣的話,手頭沒錢的貧苦百姓就無從買鹽,國家自然減少鹽業專賣的稅收,怎麼能說反而增加一倍的收益呢?其次,如果命官吏把鹽送到村裡讓百姓按戶買那,那麼,官吏必定借接待為名,乘機勒索百姓,騷擾極多;再次,刺史和縣令的職能是為皇上分擔責任,治理百姓,豈可僅僅以獲取食鹽專賣的收入多少作為遷升和降職的依據,而不再考慮他們的政績;最後,貧苦的百姓吃鹽都很少,有的甚至十天半月的淡食,如果按戶口給鹽,按時收錢,官吏恐怕不能按時把鹽錢收上來而被上司怪罪,必然會對百姓嚴刑威嚇。我擔心這樣一來,各地可能產生騷亂而不安定,這是他的建議不可行的最重要的一點。”
中書舍人韋處厚議,以為:“宰相處論道之地,雜以鹺務,實非所宜。竇參、皇甫皆以錢穀為相,名利難兼,卒蹈禍敗。又欲以重法禁人喧訴,夫強人之所不能,事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矣。”事遂寢。
中書舍人韋處厚在討論時認為:“宰相的職責是議決國家的大政方針,如果兼管鹽業專賣這類具體事務,實在是不適宜的。當年竇參、皇甫都是以管理財政而兼任宰相,由於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