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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其他交易行為不同,企業併購的風險無法僅僅透過合同約束完全避免,這就需要在交易過程中進行必要的調查。

而要進行併購調查,則首先在簽訂併購協議之前收購公司應該要了解目標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對目標公司進行客觀的評估和審計。目標公司也要了解收購公司的購買和經營能力及交易的誠意,從而確定併購協議的條款和成交價格。

此外,多數情況下交易雙方在併購協議簽訂後並不馬上進行交割,因而在簽約到交割的這一段時間內,也為雙方提供了進行調查、防範風險的良好時機,而且這一階段的調查應當更為細緻和全面。包括深入目標公司及其客戶當了解企業的經營獲利情況,從外部掌握有關訴訟、爭議的真相。要求目標公司提供涉及其經營風險的資料等,有時還要求目標公司律師出具證實併購交易真實和合法性的法律意見書。

透過這一階段的調查,不僅可以瞭解目標公司的真實情況,並且可以相應的對併購協議約定的價格進行調整。如果收購公司發現調查結果與併購協議及目標公司提供的資料有重大出入,則可以選擇退出交易,即解除合同以避免承受可能的風險損失。

併購調查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因此為保證調查的真實性和科學性,需要各方面的專家發揮作用,如律師、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以及熟悉國家產業政策並具備資產重組、資本運營實際操作經驗的投資銀行機構等。這些人士和機構所提供的專業調查和諮詢報告會對風險避讓發揮巨大的作用。

二、律師的調查及法律意見書

在國外,有專門從事公司併購事務的律師,對這一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各方面專家的調查也往往是由律師來組織和協調。透過他們的協助,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而且對併購雙方減少交易風險也會起到不容忽視的作用。除了對併購方案的策劃、談判參與、合同起草等常規業務外,律師在風險避讓中的作用主要集中在調查階段。

首先,針對可能存在風險的方面,律師會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法律檔案及正式的書面承諾。作為決定是否繼續進行併購交易的參考或日後進行索賠的證據。

其次,對於對方無法提供或所需資料對其沒有約束力的情況下,律師則要根據需要深入目標公司、目標公司的客戶及其它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調查。這一調查則需要相當的經驗和技巧。

再次,目標公司的律師要調查收購公司的現金支付能力,以及在股權置換方式的併購中調查收購公司的股權轉讓權利等。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10。3併購交易的風險防範(2)

最後,律師要根據目標公司的委託提交一份供收購公司決策的法律意見書。當然,律師對其提供的意見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因其工作失誤而造成委託人的經濟損失及可能出現的責任賠償等。

關於律師的風險責任制在國外已相當普遍。幾乎涉及買賣、投資等各個領域,成為有關當事人轉嫁交易風險的要手段。近年來,我國在若干領域也對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承擔風險責任有了具體的規定,如提取風險責任基金和購買風險責任保險等。就併購交易而言,收購公司要求目標公司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如有虛假陳述,該律師(及其律師事務所)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收購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三、併購協議中的四點關鍵條款:

併購協議中風險避讓的重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四方面,也是充分保護併購雙方交易安全的必要條件。

1。陳述與保證。在合同中,雙方都要就有關事項作出陳述與保證。就目標公司來說,這些事項包括目標公司的組織機構、法律地位、資產負債狀況、合同關係、勞資關係以及保險、環保等重要方面;就收購公司來說,主要包括收購公司的組織機構、權力有無衝突及投資意向等。透過上述約定,確保雙方(主要是收購公司)在後期調查階段發現對方的陳述與保證和事實有出入時,可以透過調整交易價格、主張賠償或退出交易等方式來避免風險。

2。目標公司在交易實施前的承諾。在併購交易合同簽訂到交易實施前的這段時間裡,目標公司應作出承諾,准予收購公司進行調查、維持目標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在此期間不得修改公司章程、分拆或發行股票以及與第三方進行併購談判等。目標公司如不履行承諾,收購公司同樣有權調整價格、索取賠償或者退出交易。

3。交易實施的先決條件。在併購協議中有這樣一些條款,規定如果實際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