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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五十九章 誰贊成,誰反對

敕令。

公檢法的權力將會急速膨脹,且不受制約。

這回立法會立法,那是為求約束公檢法,而新增這赦免權,只是為求皇帝能夠答應。

同時他們也跟那些官員解釋,關於有罪赦免和無罪釋放的區別,這會在無形中給予君主一些壓力的。

悟透此理後,又令那些官員很是糾結。

要修改敕令,就必須跟皇帝交易,不然的話,皇帝是不可能答應的。

再加上,富弼是以慎刑思想來修法。

雖然朝中不乏提倡重刑主義的,但是此番修法,完全就是針對官員,而不是針對賊盜,所以官員們多半還是支援的。

就是這麼雙標。

朝中爭論不休時,立法會也加緊修法,這也是在給予外庭壓力。

“這我贊成。”

張斐點點頭道:“官家主要要免的肯定也就是刑事處罰,至於民事處罰的,罪人理應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無論對方是百姓,還是國家。”

趙抃他們也都是點點頭,表示贊同

富弼又道:“還有就是關於舉薦者的責任?”

張斐略顯尷尬道:“舉薦者?”

富弼道:“根據我朝制度,如果你張三貪汙的話,那君實也得跟著受罰。”

張斐驚訝道:“真的嗎?”

富弼點點頭,“因為當初就是君實舉薦你的。”

張斐頓時滿臉歉意地看向司馬光,“司馬學士,我現在明白,你為何這麼緊張我了。”

司馬光瞪他一眼,“就算沒有這條規則,我也會盯著你的,你小子是一肚子的鬼主意。”

“!”

“咳咳!”

富弼又道:“諸位怎麼看?”

司馬光道:“這條規則必須寫入進去,這不但能迫使舉薦者對被舉薦者的監督,也能夠使得那些權貴不敢肆意妄為地讓親人充當要職。”

趙抃點點頭道:“君實言之有理啊!”

馮京也是表示贊成。

張斐卻道:“我非常認同司馬學士所言,這條規則確實有他的道理。但是,我們公檢法是講證據的,在司法來看,舉薦者只要不違法,那我們就無權將其定罪,要不定罪,那怎麼懲罰?

這是個行政問題,跟我們司法沒有關係,倘若寫入律法,那可就亂套了。

試想一下,檢察院在上訴時,詢問司馬學士,張三可是你舉薦的?司馬學士回答是,然後檢控官就說,好吧,那你也犯了貪汙罪。諸位難道不覺得這很怪嗎?

而且有可能讓檢察院以此為由羅織罪名,大興牢獄,這是斷不可取的。”

司馬光點點頭道:“這倒也是,這條規定,跟公檢法匹配不上。”

舊司法中,可以這麼幹,但是公檢法不能這麼幹,因為這破壞公檢法的制度和法制之法的理念。

富弼問道:“行政規定和司法規定有何區別?”

張斐道:“行政規定主要面對的是官員,講究的是不能不理,但審理制度相對比較寬鬆,不需要強調證據,但懲罰也是非常輕的,最多就是解除職務,而司法是面對所有人,講究的不告不理,審理制度相對比較嚴格。”

富弼稍稍點頭,若有所思道:“好一個不能不理,不告不理。而貪汙罪行幾乎都是涉及到官員,我們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來修法。”

在坐的人紛紛點頭。

以前是不分行政和司法的,因為法律就是用來約束大臣的,如果兩分,其實是遵從慎刑思想。

尤其是公器私用罪,這裡面是可大可小,比如說,用官燭看家書,這算不算公器私用。

如果算成司法,這問題就大條了。

但如果能夠兩分的話,就可以細化,同時去強調清廉正直,這樣他們就可以將道德約束著重用於行政規定上。

於是在這番修法過程中,就開始大量區分行政規定和司法規定。

隨著這些訊息傳出去,朝臣的態度,也漸漸軟化。

到底區分行政和司法,是能有助於他們避免公檢法的監督。

關鍵還是此番修法,主要是遵從慎刑思想,對於官員而言,是非常友好的。

立法會見火候也差不多了,於是在整合出一個大致的框架後,就上呈給皇帝,這其中就包括皇帝的無上赦免權。

這不是最終法案,最終法案是要等到年底的立法會大會。

但這事涉及到敕令,首先得皇帝答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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