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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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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這一法案的案件將由一個新的司法系統即產業法院和法庭來處理,其上級機構為高等法院的一個分支——全國勞資關係法院。該法案也賦予就業大臣新的權力,即當談判破裂時,作為最後的辦法,可要求全國勞資關係法院命令推遲勞工行動,最長為60天的“冷卻時期”——或要求發出有關工人在舉行罷工前須進行無記名投票的命令。

該法案儘管受到左派方面的敵視,實際上在很多方面對工會運動是積極有利的。在英國的法律中將第一次規定工會享有(或不享有)某種法定的強制性的權利。對不公平的被解僱者也將有法定的保護條款——這在英國法律上也是一條新原則。最後,該法案將廢除過去立法中規定的煤氣、水、電工在合同有效期內罷工為刑事犯罪的條文。

當時我是該法案的強烈支持者,儘管我對某些特定部分持有懷疑,如對有關重要服務部門的規定。我們大家意識到,前工黨政府在工會和黨內的壓力下,從它為改革工會而提出的“取代衝突”的方案後退了。因此,我們進行必要的改革的決心倍增。

回想起來,該法案的基本原理是混亂的。它假定,如果工會權力從總體上得到確認,那麼工會就要在勞工行動方面規範它們的會員行為,例如減少未經工會同意的“野貓罷工”,並且以美國的模式有節制有秩序地使用它們的勞工力量。但法案也包括一些加強個人權力而對工會不利的條文。因此,該法案的指導思想一部分是總體主義,一部分是自由主義。

具體來說有4個缺陷。第一,該法案漏洞百出。如果僱主不承諾協議在法律上不是必然具有約束力,工會就可用拒絕在協議上簽字的辦法有效地躲過了法律制裁。工會還找到了一個有效策略,使該法案企圖改變英國勞資關係的奢望落空——許多工會索性撤銷了註冊,然後繼續我行我素,好象它們仍然享有過去的豁免權。對遭到它們的活動損害的人,不承認他們有權起訴。而且即使在少有的情況下受到起訴,它們也蔑視法庭。

第二,我們對勞資關係法如何與我們的總體經濟戰略配套還不清楚。我們走向‘自願’收入政策的行動——始於被稱為‘N—1,的政策八該政策在勞資關係法案提出之前即開始實行——增加了發生工資爭議的機會,並使羽毛未豐的勞資關係法案處於巨大的壓力之下。最終,為了與工會在工資問題上縫縫補補達成交易,勞資關係法案被擱置起來,至少是暗中擱置起來了。

第三,如果我們想在這麼大程度上依靠法律來改善勞資關係的氣氛,我們就應該避免建立那麼多新的機構,設定那麼多新的程式。這會使我們的對手認為這是針對他們的。而當我們行使新的權力,規定‘冷卻’時期,執行罷工前必須進行無記名投票的規定時,這些做法會立即聲名狼藉,因為這樣會使分歧升溫,決定是否罷工的投票結果又會對我們不利。

最後,我們天真地認為,我們的對手會像我們一樣遵守規則。“特別是我們認為,對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所制定的法律不會有群眾性的反對,也不會像1972年礦工罷工那樣群眾性地違反刑法。我們沒有認識到我們是在與不講道德的人進行鬥爭,他們的主要目標不是勞資關係而是政治。如果我們當時瞭解這一點,我們會採取步步為營的方針,在我們的勢力範圍內,按照我們規定的時間表進行鬥爭,正如1979年以後我們做的那樣。直到後來成為反對黨領袖時我才認識到,極左派滲人工會領導層的程度有多麼深,而且為什麼50年代後期保守黨的小冊子中提到的那股‘巨人的力量,現在這麼被無情地利用著。共產黨員們知道,他們不會再回到議會了,因此,他們選擇了以進入工會運動的領導來推進他們的事業的辦法,威爾遜政府和希思政府都曾與工會對抗過,然而都失敗了。如果最初不對工會權力挑戰,工會的影響也不會有現在這麼大。

但是,在這一初期階段我們還是在努力向前邁進的。1970年10月,羅伯特·卡爾告訴英國職工大會說,勞資關係法案的主要部分是不能談判的。該法案發表了,並於12月透過了二讀。1971年2、3月份發生了針對該法案的群眾性抗議和罷工。工黨使用一切計謀反對它、但在1971年8月,該法案終於編入了法典全書。職工大會的代表大會透過了一項決議,命令其下屬工會撤銷註冊。因此,現在就要看該法案於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