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書》的作者們詳細提出了極為不同的觀點,他們強調紀律、選擇和水準(包括保留具有高水準的現有文法學校)。他們的論點牢固地建立在對現行教育制度的材料充分的批評上。我們就被夾在這兩種互相對立的觀點之間。儘管我們常講重大政策要前後一致,決策要小心謹慎,但本屆政府絲毫沒有去解決根本矛盾的意思。我清楚地意識到,在與本部文官的鬥爭中,也許不能指望得到內閣同僚們的支援。
第二節 文法錯誤
到教育部上班第一天,我把周未在蘭伯赫斯特寫在舊練習本上的大約15條行動綱領帶在身邊。對這15條加以補充說明後,我撕下那幾頁紙,把它們交給了比爾·派爾。其中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的一條是、取消託尼·克羅斯蘭的第10/65號通知和第二年發出的第10/66號通知。前者要求地方當局按徹底實行綜合教育方針提出改組中等教育的計劃,後者規定,凡是拒絕實行學校綜合化的地方教育當局,要收回發給它們的基本建設資金。
教育部肯定已經知道我黨竟選宣言中有這樣的內容——他們在競選期間總是詳細研究反對黨的政策的。但他們顯然以為上述政策會被淡化,或至少推遲執行。對我來說,我知道,關於停止迫使地方當局實行綜合教育的承諾,對我們的支持者極為重要,任何延遲都將被視為軟弱的表現,所以必須立即採取行動以結束猶豫不決的狀態。我甚至在將15條交給比爾·派爾以前就已告訴報界,我將立即撤銷工黨的兩個通知。我甚至說明本來是打算在女王講話時就這樣做的。看來這話引起的驚慌傳到了首相府,因為他們提醒我,推行此項政策須經內閣同意,儘管只是一種形式。
更嚴重的是,我不瞭解,撤銷一項通知時必須發出新的通知,而發出通知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教育部內外不同意此項政策的人會最大限度地加以利用。我手下的文官們毫不隱諱地表示,他們認為通知應以大量材料闡明教育部關於全國中等教育應採取什麼形式的看法。這樣做也許需要很長時間;我覺得完全無此必要。我們的政策的實質是鼓勵多樣性和選擇人才,不是“規劃”一套制度。而且,即使需要中央制定出一個標準,好讓地方當局在實行改組時有所依據,現在也可以先說得籠統一些,以後再詳盡闡述。很難使他們相信我的考慮是認真的。最後,我自己擬了一個初稿。他們立即認定表現勇氣的較好方式是進行合作。結果,在6月30日,星期二,發出了一份非常簡短的通知——稱為10/70號通知,正好趕在7月8日(星期三)就女王講話進行教育辯論之前。
現在我遭到了教育界權勢人士的猛烈攻擊,因為我沒有在發出通知前進行“正常磋商”。我覺得沒有必要道歉。我在下院發言時是這樣說的:我們畢竟“剛結束最大的磋商”,那就是大選。但是對那些經過過去25年後,深信只有他們懂得最多的人來說。我的講話起不了什麼作用。工黨教育問題發言人特德,肖特(他本人當過中學校長)甚至建議教師拒絕給升學甄別考試閱卷評分)以示抗議。全國教師聯合會派出代表團前來見我,對我的做法表示不滿。意味深長的是,他們著重批評我:“在明確教育形式方面放棄責任”。我想,如果那確是我的責任的話,全國教師聯合會是不會喜歡我為教育明確的形式的。
事實上,我現在推行的政策比他們的諷刺畫所描繪的要細緻得多——雖然對有些被他們冷嘲熱諷的立場本來還可以說得更多一些。10/70號通知撤銷工黨政府的有關通知後接著說:“本部大臣希望將教育方面的一般考慮、地方的具體需要與願望以及妥善使用財力作為決定地方辦學形式的主要原則。”通知還明確指出,設想的改組基本上不應引起劇烈變動:“如果某種具體組織形式運轉良好並博得廣泛支援,如無特殊理由,本部大臣希望對它不要再作進一步改變。”
地方教育當局過去慣常將它們管轄下的所有學校的總體改組計劃送交教育部,但是、聽起來也許令人覺得奇怪,這些計劃和教育大臣對它們的意見,都沒有法律效力。只有在按照1994年教育法第13款發出公告後,計劃才產生法律效力。該款要求地方教育當局必須將其關閉或開辦學校、顯著改變學校性質或修改學生就學年齡的意圖公之於眾——並通知教育部。對地方來說,學生家長、學校領導和當地居民可在兩個月內提出反對意見。對中央來說,我作為教育大臣可以進行干預。該款稱:“按本款規定向大臣提出的任何建議,進行他認為適當的修改後,由他批准。”
利用上述權力保護一些優秀學校不受全面改組之害不僅背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