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計劃管理者的責任——在某一個人帳戶計劃的管制期開始實施前,該計劃的管理者應
將管制期的情況通報給那些將受到該管制期影響的參與人和受益人;
(2) 對公告的要求——
“(A) 總則——上段所述的公告應是書面的、易懂的,且應包括如下內容:
(i) 實施管制期的原因;
(ii) 註明受到該管制期影響的投資及其他權利;
(iii) 該管制期的開始及持續時間;
(iv) 在投資受到影響的情況下,提示計劃的參與人或受益人應對目前投資決策是否適當做
出評估,因為他們在管制期內將不能對個人帳戶中的股票進行交易;
(v) 其他勞工部長要求的事項。
(B) 向參與人和受益人公告——除本小節另有規定外,個人帳戶計劃管理者至少應在管制
期開始前30天向將受管制的所有參與人和受益人提供書面公告。
(C) 提前30天通知的例外情形——
(i) 推遲管制期將違反《1974年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第404節(a)(1)的(A)、(B)小段的
要求,且該計劃的受託人以書面形式做出了合理的決定;
(ii) 因不可預見事項或計劃管理者不能合理控制的環境,以及此而導致無法提供30天通
告,且該計劃的受託人以書面形式做出了合理的決定。除非在管制期結束前不能進行公告,則上述(B)小段中的內容不適用,且應儘快向將受管制的所有參與人和受益人公告。
(D) 書面公告——本節所述的公告應以書面形式提供,除非此公告以電子形式或其他形式
能合理地被接收到。
(E) 向僱主證券的發行者公告——對於某一個人帳戶計劃的任何管制期,該計劃的管理者
應及時向與該管制期相關的僱主證券的發行者公告管制期的情況。
(3) 有限的例外情況——當出現公司合併、收購、分立或類似變動,且這些變動導致了計
劃的參與人或受益人發生變動,從而使該計劃的管制期僅對一個或幾個計劃參與人或受益人適用,那麼該計劃的管理者只需如(1)段所述,將管制期儘快向受影響的參與人或受益人公告即可。
(4) 管制期期限的變更——個人帳戶計劃的管理者依照本小節的要求發出公告後,如果管
制期的起始日期或期限發生變化,管理者應儘快地將此變動通知受其影響的參與人和受益人。當延長管制期限時,公告應符合(2)(D)的要求,並要註明(2)(A)中(i)至(v)條款的重大變動。
(5) 法規的例外情形——在勞工部長認為某些例外情況是符合個人帳戶計劃的參與人或受
益人的利益時,勞工部長在法規中增設關於本小節規定之例外情況的條款。
(6) 指南及公告範例——勞工部長可頒佈符合本小節規定的指南及公告範例。
(7) 管制期——在本小節中:
(A) 總則——某一個人帳戶計劃的“管制期”指某一期間,在此期間內,該計劃的參與人
或受益人原有的任何一項權利(如可對個人帳戶的股票進行買賣、從該計劃獲得貸款、從該計劃獲得分配等)被暫停或被限制了,且該暫停或限制的時間超過了3個連續的工作日。
(B) 排除事項——“管制期”不包括如下暫停或受限情形:
(i) 因證券法律的要求(即《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3節(a)(4)所定義的情形)而暫停或
受限;
(ii) 因改變計劃而暫停或受限,(該暫停或受限已在計劃中預先設定),且該暫停或受限已
透過重大修正總結、重大投資選擇資料或重大變更通知等方式,向該計劃的參與人或受益人披露過;
(iii) 該暫停或受限只適用於一個或幾個人,且這些人只是參與人、預備受款人(在《1974
年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的206節(d)(3)(K)中定義)或是依據家庭關係指令(Qualifi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