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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部分

律形式嚴格劃分,某一府縣只准販賣、食用特定產區所產的食鹽。甲岸之鹽到乙岸出售為侵權,乙岸食戶到甲岸購鹽為犯私,均為法律所不容。此界彼疆,儼如國界,引岸劃分,幾乎成為專商地世襲頓地。往往一個村港的居民不得就近購食鄰岸廉價食鹽,卻要遠行數十里購置所屬引岸的高價之鹽。但民國地域廣袤,各區地理和經濟狀況錯綜複雜,硬性規定場置、產量、銷岸,本難合理。歷朝雖根據地方申請對各種引額、銷岸的規定不斷更改,如少數地區允許兩個以上鹽區酌情抉戶並銷,或某一地區食鹽供不應求時,採取經呈請批准治運其它產鹽區的鹽斤等措施,仍無法適應情況的不斷變化,更難符合商品流轉的經濟原則。某雖不才,卻於賦稅、商貿卻知道一些。大凡商品,皆趨往利厚之所,惟有這鹽,利厚不能趨,利薄不能改,若無弊端才有鬼,卑職雖經手鹽政不久,但是反覆推敲考究,順便詢問了不少的官員之後,對這其中弊端也瞭解了許多,加上又有聯合鹽業的明珠在前,卑職心中已經有了腹案!”

眾人都點頭表示同意,若說幾個月前,大家對於李漢力主裁撤厘金的事情還多有不理解,不過現在眼看著已經過去了大半年了,靠著洋人的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