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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應該把這種現象當作自然現象來看,雖然它的形成過程可能與童年的生活環境這類社會文化因素有關。

我們在調查中發現,中國的大中城市都有同性戀人群,他們在一些公共場所相互辨認、攀談,找到自己中意的人後發生性關係。但是在這種場合活動的人,只是男同性戀者的一部分。更多的人在自己周圍尋找性愛的物件。在後一種情形下,涉及到的人就不一定純然是同性戀者。有些與常人無異的年輕人會在無意中同一位同性戀者交上朋友,加之本人尚未結婚,就很難說是完全自願,也很難說是完全不自願地參與了同性間的性生活。這說明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是不能僅僅從行為上區分的,真正的分界是看某人在同性戀和異性戀這兩種性生活方式中選擇哪一種。我們說男同性戀者佔男性人口的1%到10%,是指終身的絕對同性戀者。只是偶爾(一二次或某段時間)參與同性戀活動的境遇型同性戀不計。除此之外,我們對同性戀者的生活、同性戀的原因以及同性戀者的價值觀念等等做了研究和描述。這些在書裡都寫了,不再贅述。在此主要分析一下與同性戀有關的倫理問題,這是我們在書裡沒有談到的。

一個人的成長大體受到三種力量的左右:他父母的意願,他的際遇,他本人的意願。而一個人成為同性戀者不是因為父母的意願,也不是他自己的決定,而是一種際遇。就算這是遺傳決定的,一個人帶有何種遺傳因子,對他自己也是一種際遇吧。既然這不由他本人決定,同性戀就不是一種道德或者思想問題。我們想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同性戀者像其他人群一樣有些負面的現象,比如喜新厭舊、對戀愛物件不忠誠、對妻子家人隱瞞自己的真實性傾向等等,這些或者可以說是思想或者道德問題,有一些具體的人應當為此負責任。但不該讓全體同性戀者為此負責。

沒有人願意自己的孩子長成一個同性戀者,包括同性戀者本人在內。這是因為同性戀者在我們這個社會中會遇到比常人不利的成長環境。這種願望無可非議,但是現在舉不出什麼可靠的方法可以防止孩子成為同性戀者。發現孩子有同性戀傾向,也沒有可靠的辦法矯正。

不久前,在一個會議上聽到一種說法,把同性戀稱為“社會醜惡現象”,列入了應當根除之列。在驚愕之餘,我們也感覺到一些人對我們的社會期望之高。假如我們這個社會是一片莊稼地的話,這些同志希望這裡的苗整齊劃一,不但沒有雜草,而且每一棵苗都是一樣的,這或許就是那位以同性戀為“醜惡現象”的人心目中的“美麗現象”吧。不幸的是,人的存在是一種自然現象,而不是某種意志的產物。這種現象的內容就包括:人和人是不一樣的,有性別之分,賢愚之分,還有同性戀和異性戀之分,這都是自然的現象。把屬於自然的現象叫做“醜惡”,不是一種鄭重的態度。這段話的意思說白了就是這樣的:有些事原本就是某個樣子,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現在我們都知道納粹分子對猶太人犯下了滔天罪行,但是知道他們對同性戀者也犯下了同樣的罪行的人就少了。這是因為猶太人在道德上比較清白無辜,同性戀者在多數人看來就不是這樣的,遇到傷害以後很少有人同情,故而處於軟弱無力的境地。我們的好幾位調查物件就曾受敲詐,遭毆打,事後也不敢聲張。有一個形容缺德行為的順口溜:打聾子罵啞巴扒絕戶墳——現在可以給它加上一句:敲詐同性戀。打聾子缺德,是因為他不知你為何打他,也就不知該不該還手;罵啞巴缺德,是因為他還不了口;扒絕戶墳缺德,是因為沒有他的後人來找你算賬;敲詐同性戀缺德,是因為他不敢報案。這四種行為全在同一水平線上。照我們的看法,這才是“醜惡現象”,應當加以根除。一個現象是否醜惡,應當由它的性質來決定,而不是由它是針對什麼人來決定。

國外不少社會學同仁都在做這方面的工作——瞭解那些在社會中處於不利地位的人群,如娼妓、同性戀者、少數民族,甚至與男性相比之下處於不利地位的全體女性,幫助他們改善生存環境,改變於人於己有害的行為方式,以便得到更好的生活。雖然我們研究同性戀現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發現事實,但同時也希望透過我們的調查研究,使公眾對這個社會的許多不為人知的方面有所瞭解,並持一種更符合現代精神的科學態度。

本篇最初發表於1994年第1期《中國青年研究》雜誌。發表時題目為“關於中國男同性戀問題的初步研究”。

《王小波全集》 第二卷有關同性戀的倫理問題

1992年,我和李銀河合作完成了對中國男同性戀的研究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