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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裡的觀察,它們一遇到吃薯幹屙出的屎,就表現出憤怒之狀,這曾使我在出恭時良心大感痛苦——這個話題就說到這裡為止。由此可見,我姥姥在村裡時,四十戶人家、一百多條驢是符合經濟規律的。當然,我在村裡時,一百多戶人家沒有驢,也符合經濟規律。前者符合省錢的規律,後者符合就業的規律。只有“一百戶人家加一百條驢”不符合經濟規律,因為沒有那麼多的事可做。於是,驢子就消失了。有關這件事,可以舉出一件恰當的反例:在英國產業革命前夕,有過一次圈地運動,英國農民認為這是“羊吃人”;而在我的老家則是人吃驢,而且是貨真價實的吃。村裡人說,有一陣子老是吃驢肉,但我去晚了沒趕上,只趕上了吃白薯幹。當然,在這場人和驢的生存競爭中,我當時堅定地站在人這一方,認為人有吃掉驢子的權利。

最近我讀到布羅代爾先生的《十五至十八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