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需要引起大家的思考,大家儘量不要購買假冒偽劣的東西。
2。取證難。
生活中發生一些糾紛,權利受到侵害,消費者也好,市民也好,應當增加一些證據意識,發生了糾紛再取證就比較困難,在事先防範的過程中關注一下有關的證據材料,就有利於避免我們的損失,維護我們的利益。法律上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樣一個原則,“以法律為準繩”是按照法律規定辦,“以事實為依據”聽起來挺容易,但實際上遇到糾紛後就知道這句話不簡單。“事實”,按我們的理解應當是“客觀事實”,但實際上這是大家的一個誤區,怎麼證明是“客觀事實”?發生糾紛以後,仲裁、訴訟、協商都是在事情發生之後,誰能證明當時是怎麼回事?法律認定的“事實”是法律事實不是客觀事實,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是完全重合的。現實生活中很難達到這種完全的重合,只是說法律事實是基本事實。法律事實是要靠證據來證實的。雙方各執一詞時法官如何判斷?靠證據證明。對事實的認定需要證據,證據取起來比較難。到超市買東西都有小票,買其他東西都開發票,這是發生糾紛後解決問題的基本憑證。前些天我去建材一條街訂一個屏風式的魚缸,到商場裡一轉,大概都在3000元左右,我到花鳥魚市轉後找到一個攤位,砍價砍到1500元錢左右,人家給我開了一個小單子,我要求蓋章,人家說沒有章,訂製後我交了200元錢訂金。春節前做完了非要送到我家裡,我過去一看,大面玻璃中間有個氣泡,我說用的是次的玻璃,那個人說如果願意可以重做一個,不願意再做就把訂金退給我,我說那就重做吧,誰讓我貪圖便宜了呢。為了貪圖便宜,人家不能開具票據怎麼辦?如果有風險承擔能力,就可以做。“兩弊相衡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要自己去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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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海:衣食住行中的法律點(5)
取證難是消費者的通病。比如消費者吃了一個不衛生的麵包得了腸炎,麵包已經吃到肚裡去了,物證便沒了,醫生只能證明患者得了腸炎,不會出具因為吃了什麼導致腸炎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應重視我們的權利,用現有的材料儘量維護我們的權利。有個六十多歲的女士,乘坐長途車探親,長途車是帶衛生間的,行駛到半路時停車加油,這個女士下車時不小心摔倒造成骨折。回來和汽車公司發生糾紛,要求汽車公司賠償,汽車公司不承認,說是這個女士下車後自己摔倒的,與安全運輸沒有關係。女士說汽車超載,如果不超載她可以去車上的衛生間而不用下車,是車上衛生間無法使用才導致事情的發生。但她說超載卻沒有證據,運輸公司不承認超載,法院駁回了她的起訴。事後她在報紙上登了廣告,尋找乘車的證人,是否能遇上好心人都很難說。有的消費者買電器商品,尤其是手機,發生故障維修,修了幾次都修不好,沒有留下維修的票據,這就不好解決。
取證難是事實,但不是沒有辦法,給大家介紹幾個案例,可以豐富一下思路。《北京青年報》曾報道:一個車主的汽車被別的汽車套牌了。他生病住院,汽車放在地下車庫兩個月,但這兩個月卻經常接到違章通知。他知道肯定有問題,因為他的車放在地下車庫兩個月都沒有動。於是他發動親朋好友在大街上尋找這輛套牌車,結果在西單商場發現了,於是他們趕緊報警,確認這是輛套牌車。
現在有公證處,我們認為公證多是房產贈與、遺產繼承、出國之類的事件才會有,其實證據也可以公證。公證處有一項業務叫“證據保全公證”,就為了防止證據滅失。有一個人發現房子馬桶的閥門漏水,房間的木地板被泡變形了,於是他找物業、開發商,但是物業、開發商相互推諉,最後提起訴訟。但他需要住在房子裡,就請公證處對現場進行了全程錄影,做了證據保全,然後重新修理房子並居住,由此降低了自己的損失。證據保全的公證是一個很有效的方法。
對一些比較難的取證,尤其是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要證明盜版特別困難,可以現場取證。現場取證主要應用於刑事犯罪,有些民商事案件沒有證據,也採取過類似的方法。有一部電視劇叫《玉觀音》,警方預先埋伏,在女主角安心和販賣毒品的人交易的時候,將犯罪嫌疑人抓獲,這就屬於現場取證。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糾紛,北大方正集團發現北京紅樓電腦科學技術研究所和另外一個公司使用盜版的北大方正軟體,又無法證實,北大方正便派下屬公司的職員以普通使用者的身份多次與被告聯絡,商談購買機器並安裝軟體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