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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部分

(2)調查取證階段

在受理申訴人的仲裁申請後,仲裁庭就要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擬定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

(3)進行調解階段

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要先進行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實施階段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這時仲裁庭應及時實施裁決。仲裁庭的裁決要透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執行階段

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 。 想看書來

【訴訟】

訴訟又稱法院審理,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式,以有關勞動法規為依據,以爭議案件的事實為準繩,對企業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企業勞動爭議的法律訴訟一般有以下幾個階段:

(1)起訴、受理階段

起訴是指爭議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訟請求要儘可能詳細,要明確被告,要說明要求被告承擔的各種義務等。受理是指法院接受爭議案件並同意審理。法院的受理與否是在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以後做出決定的。

(2)調查取證階段

法院的調查取證除了對原告提供的有關材料、證據或仲裁機構掌握的情況、證據進行核實外,自己還要對爭議的有關情況、事實進行重點的調查。

(3)進行調解階段

法院的調解也要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法院不得強迫調解。調解成功的,要製作法院調解書。法院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法院應當進行及時判決。

(4)開庭審理階段

開庭審理是在法院調解失敗的情況下進行的。這一階段主要進行這樣一些活動: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法庭判決。

(5)判決執行階段

法庭判決書送達當事人以後,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不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的,判決書即行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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