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當中,要受兩年的夾鏈。一共是十 三年。到第十年,他又有了越獄的機會,他又要趁機試一試,還是沒有成功。那次的新嘗試又被判了監禁三年。一共是十六年。到末了,我想是在第十三年內,他試了最後一次,所得的結果只是在四個鐘頭之後又被拘捕。那四個鐘頭換來了三年的監禁。一共是十九年。到一八一五年的十月裡,他被釋放了。他是在一七九六年關進去的,為了打破一塊玻璃,拿了一個麵包。此地不妨說一句題外的話。本書作者在他對刑法問題和法律裁判的研究裡遇見的那種為了竊取一個麵包而造成終身悲劇的案情,這是第二次。克洛德?格①偷了一個麵包,冉阿讓也偷了一個麵包。英國的一個統計家說,在倫敦五件竊案裡,四件是因為飢餓直接引起的。冉阿讓走進牢獄時邊痛哭,邊顫慄,出獄時卻無動於衷了;他進去時悲痛失望,出來時老氣橫秋。這個人的心曾有過何等樣的波動呢?
①克洛德?格(ClaudeGueux),雨果一八三四年所作的小說《克洛德?格》的主角。
七 和失望相關的
讓我們試著敘述一下。社會必須正視這些事,因為這些事是它自己製造出來的。我們已經說過,冉阿讓只是個沒有知識的人,雖然並不是個愚蠢的人,他心中生來就燃著性靈的光。愁苦(愁苦也有它的光)更增加了他心裡的那一點微光。他終日受著棍棒、鞭笞、鐐銬、禁閉、疲乏之苦,受著獄中烈日的折磨,睡在囚犯的木板床上他捫心自問,反躬自剩他自己組織法庭。他開始審問自己。
他承認自己不是一個無罪之人,受的懲處也並不過分。他承認自己做了一種應該受指責的魯莽行為;假使當初他肯向人乞討那塊麵包,人家也許不會不給;無論給與不給,他總應該從別人的哀憐或自己的工作中,去等待那塊麵包;有些人說肚子餓了還能等待麼?這並不是一條無可辯駁的理由;真正餓死的事根本就很少見到;並且無論是幸或不幸,人類生來在肉體上和精神上總是能長期受苦、多方受苦而不至於送命的;所以應當忍耐;即使是為那些可憐的孩子們著想,那樣做也比較好一些;象他那樣一個不幸的賤人也敢挺身和整個社會搏鬥,還自以為依靠偷竊,就可以解決困難,那完全是一種瘋狂舉動;不管怎樣,如果你透過一道門能脫離窮困,但同時又落入不名譽的境地,那樣的門是一扇壞門;總而言之,他錯了。
隨後他又問自己:
在他這次走上絕路的過程中,他是不是唯一有過錯的人?願意工作,但缺少工作,願意勞動,而又缺少麵包,首先這能不能不算是件嚴重的事呢?後來,犯了過錯,並且供認了,處罰又是否苛刻過分了呢?法律在處罰方面所犯的錯誤,是否比犯人在犯罪方面所犯的錯誤更要嚴重些呢?天平的兩端,處罰那端的砝碼是否太重了一些呢?加重處罰絕不能消除過錯;加重處罰的結果並不能扭轉情勢,並不能以懲罰者的過錯代替犯罪者的過錯,也並不能讓犯罪的人轉為受害的人,讓債務人轉為債權人,讓侵犯人權的人受到人權的保障,這種看法對不對呢?企圖越獄一次,便加重處罰一次,這種作法的結果,是否構成強者對弱者的謀害,是否構成社會侵犯個人的罪行,並使這種罪行每天都在重犯,一 直延續到十九年之久呢?
他再問自己:人類社會是否有權使它的成員在某種情況下接受它那種毫無道理的漠不關心的態度,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又同樣接受它那種無情的不放心的態度,並使一個窮苦的人永遠陷入一種不是缺乏(工作的缺乏)就是過量(刑罰的過量)的苦海中呢?貧富的形成往往由於機會,在社會的成員中,分得財富最少的人也正是最需要照顧的人,而社會對他們恰恰卻又苛求最甚,這樣是否是合情合理的呢?
他提出這些問題,並作出結論之後,他便開始審判社會,並且判了它的罪。
他憑藉心中的憤怒判了它的罪。他認為社會對他的遭遇是應該負責的,他下定決心,將來總有一天,他要和它算帳。他宣稱他自己對別人造成的損失和別人對他造成的損失,兩相比較,太不平均,他最後的結論是他所受的處罰,實際上並不是不公平,而是肯定不平等的。
盛怒可能是瘋狂和妄誕的,發怒有時也會產生過錯的,但是,人,如果不是在某一方面確有情由,是不會憤慨的。冉阿讓覺得自己是在憤慨了。
再說,人類社會所加給他的只有殘害。他所看到的社會,歷來都是擺在它的打擊物件面前自稱為正義的那一副怒容。世人和他接觸,無非是為了要達到迫害他的目的。他和他們接觸,每次都受到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