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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自殺行為的性質

行為是構成某種現象的核心,自殺行為則是構成自殺現象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由於自殺行為是在人的意識支配下實施的,並且產生一定的社會後果,因此,自殺行為首先是一種社會行為。

自殺行為是從人的社會行為中演化出來的一種反社會行為,之所以這麼說,是由於自殺行為的實施違反了生物的自我儲存本能,其結果,是使作為社會主體的人歸於毀滅,這與社會發展的總的方向是相違背的。某些自殺者的行為甚至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如自殺犯罪、畏罪自殺、教唆自殺等。

自殺行為是攻擊性的特殊表現形式。由於自殺行為的指向是人類自身的生命健康,故它是攻擊性的內向。許多研究者贊成這樣的說法:自殺是攻擊性行為的轉向——轉向自己心靈和肉體。由於社會文化和心理壓力,侵犯他人與自殺成為對付壓力的兩種對策,兩種“解決方案”。通常,這是由於受到挫折的人感到無能為力,缺乏自信心,不敢面對現實,而把攻擊的矛頭指向自己,進行嚴厲的自我譴責,自我虐待,以至自毀,例如重慶一位因被女友拋棄而自殺的青年在遺書中寫道:“由於你無情地拋棄了我,我本想殺了你,但又捨不得。我想以我的死喚起你那泯滅了的感情,至少我的死可以給你帶來終身的恐怖和遺憾。”

第二章<三>

〈三〉自殺行為的發展階段

1、自殺決意

自殺行為由自殺動機所推動,只有自殺動機而無行動構不成自殺事件。自殺動機所發動的自殺行為,在多數情況下,不是立刻就能實現和達到目的的,而是有一個過程;自殺者是否實施所形成的自殺動機,首先看他是否下定決心。決心下定意味著自殺行為即將開始,這就是自殺行為發展的第一階段——自殺決意。

自殺行為是一種有意識的行為,故決意對自殺行為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它有兩種情形:一是經過深思熟慮而形成的自殺決意,即所謂思慮性自殺,此種自殺者意志最為堅決;二是激情性自殺,系臨時起意,出現快,消失亦快,無堅決性可言。

自殺決意下定之前,必然經過一番劇烈的思想鬥爭,儘管這時自殺動機已經產生,但是否付諸行動,還要經過反覆鬥爭。首先,自殺的指向是人最寶貴的生命,導致這一行為的實施必是自殺者本人不能決定的重大問題,或自殺者因某種原因而追求生命終止的結果,因而,他不可避免地要反覆權衡利弊得失。如果面臨的重大問題有解決的希望,或者導致他追求生命終止結果的原因原來只是蠱惑人心的虛幻之物,自殺者便不會為此付出昂貴的生命代價。其次,如果由於內外因素的促使,行為人已決意自殺,他必然還會進一步考慮自殺的方法、手段、時機、地點以及自殺後留給親朋的後果、有關人員的看法等一系列的問題。此外,由於人的求生本能,自殺者還要極力擺脫走向死亡的恐懼感。

自殺者決意時是否對死亡結果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因各類自殺的不同而有差異。一般來說,自殺者都瞭解自殺行為的後果,但自殺嘗試者,或因好奇、模仿而為的自殺行為,則不一定理解死亡的結果。例如有一青年想嚐嚐上吊的“味道”,與同伴約好在他吊上後難受呼救時解救,但終於沒能解救下來。但這類自殺並非典型意義上的“自殺”,故而不存在決意的問題。

2、自殺預備

自殺決意下定後,並非立即實施自殺行為,還有一個預備的過程——自殺預備。這是對將要實施的自殺行為所作的準備,是自殺決意的客觀表露。但最後是否實施自殺行為,則因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自身的預備通常表現為:

⑴選擇自殺方法。自殺並不是輕而易舉就能實施的,為順利達到結束生命的目的,儘量減輕痛苦,自殺者會對諸種自殺方法進行一番比較,並選擇一種自己認為最“痛快”的方法。

⑵準備自殺的工具和物品,自殺一般要藉助於一定的工具和物品,例如上吊的繩索、自刎的刀子、服毒的藥品等。少數純粹藉助於外力自殺的例外,如高墜、投水、撞牆等,但也有觀察地形的預備。

⑶選擇自殺的時機和地點。為順利完成自殺行為,自殺者會對自殺的地點和時機作出選擇。

⑷排除自殺障礙。例如遣走家人,將子女安排妥當等。牽連性自殺者,自殺前先將可能受苦的親屬殺死,然後自殺,這也是排除自殺障礙的表現。

自殺預備雖然還不是正式的自殺實施,但自殺者的心理活動已達到相當緊張的程度,且預備行為越接近自殺的實施,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