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拆遷時採用的是強制方式,他們就找個藉口躲避起來,決不出面,我們需要向他們學一半;第二,開挖掘機上去可以,但最多就是嚇一嚇人,人家不退的話,我們就撤退,絕對不能強拆,更不得鬧出傷殘人命來,不然的話,象洪嫂這樣的人要是出了事,她的一家人還怎麼活?第三,撤退下來以後,向洪嫂讓步,滿足她的要求,協商解決問題。對人民群眾,讓步沒有什麼丟面子的,你們不肯丟我來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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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黨委書記心裡儘管有些不高興,但仍舊耐著性子和顏悅色地說:“老彭呀老彭,我說你這個人怎麼就這麼拗?你的這三條根本就不是從實際出發。第一條,她洪嫂現在是有恃無恐,老虎屁股摸不得,仗著自己是個寡婦,是個女的,別的女的上前對付不了她,男的上去她就撒潑說你欺負她,這種情況下警察最好派用場。有警察不用,我們怎麼辦?別人不敢上,難不成要我們兩個親自伸拳捋手地上前去抓她捆她?第二條,開弓沒有回頭箭,挖掘機上去不推房子,又退下來,這面子可不是你一個人的,是整個鄉黨委鄉政府、區委區政府的,其他的拆遷物件都來效仿,其它的事情都這麼樣的辦,我們今後還要不要搞拆遷,還要不要做工作,還要不要威信和原則了?要是滿足她的要求,可不是她一個人,還有好幾十戶與她相近或類似的人家就都得滿足,做了初一就有十五,那麼開發商就得從他的黃金地段拿出幾十套商鋪來,你想想,開發商能同意?人家搞開發是為了賺錢,不賺錢的事他能答應?人家是跟我們訂了合同的,連錢都匯到我們賬號上來了,他要告我們一個違約,把其他的投資人嚇跑了,我們得損失多少?這幾筆賬跟一戶群眾的房子相比,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相比,哪一頭重哪一頭輕,你是裝糊塗還是真的掂量不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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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鄉長說:“我不是掂量不清,是掂量得太清了。我是這個鄉的鄉長,鄉政府的牌子上寫的是‘人民政府’。她洪嫂是不是屬於人民?動用警察來對付手無寸鐵的人民中的弱女子,你以為我們臉上有光彩?我今後見了群眾,或叫我在大會上作報告,我都沒有臉皮稱自己是人民政府的鄉長了!不錯,他開發商是該賺錢,但是,我也估計得到,他在這一塊地皮上獲得的利潤,遠遠就不止他自己說的那個數目。拿出幾十套商鋪,並不是白拿,價還是要算的,只是價格比掛牌賣低一點,不可能造成他就賺不到錢了。你說這一著對老百姓退讓了,今後的工作就沒法做了,我看沒有這麼嚴重。一件事歸一件事,老百姓不是都那麼無賴,恩恩怨怨分得清楚,我們敬讓他們一尺,他們會敬讓我們一丈,你不要擔心丟了一點面子,鄉政府、區政府就會癱瘓,國家就要亡黨亡國,相反,我們的工作會更好做,國家和黨會更堅強。”
鄉書記聽了彭鄉長最後的話,覺得分明是故意地刺他,不禁很有些生氣,就板起臉來說:“彭鄉長同志,我們都是黨員領導幹部,黨的紀律你也是知道的,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在一般情況下是一致的,但有時候也會發生矛盾。發生矛盾的時候,我們就要想到,飲水思源,我們的權力和利益是誰給的,我們是怎麼能夠坐上這個領導人的位子上來的。我們畢竟是組織上任命的,是上級直接派來的,而不是洪嫂或其他群眾給我們的。我們經常稱和書記老闆,而沒有人稱呼村民是老闆。稱洪嫂這樣的群眾是老闆,不辜負組織和領導的信任和期望是第一位的,其他的則要擺在次要的後一步的位置上,這在我們選人大代表或黨代表的時候,要求普通被選舉人都要明白的道理,你怎麼就不明白呢?拆遷是區委區政府的戰略決策,原則是區委辦公會定的,我們只有服從的義務和責任,不存在討價還價的自由。”
彭鄉長說:“我今天不想和你爭論權利是上級給的還是人民群眾給的這個問題,也不是討價還價。區裡只定了些原則,那些原則,儘管我有保留的看法,我也只好服從。現在是我們鄉里討論具體實施方法,還沒有形成決議;拆遷還沒有開始,新房還遠遠沒有著手建設,商鋪也沒有賣,我提出調整的意見,與開發商協商完全來得及。”
鄉書記說:“那麼,我們就來舉個手錶決一下,行不行?”
彭鄉長認真地說:“你要表決就表決,但我把醜話說在前頭:如果真要是上警察抓洪嫂,我就第一個站在她的面前保衛她,那麼你們就準備先把我抓起來;如果硬上挖掘機,我是絕對不下動手的命令的,你們誰願下誰下,出了事你個人負責,與我任鄉長的鄉政府無關;如果向洪嫂他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