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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自法律、法規的風險應運而生。

如果你繼續剖析風險繩,可以發現,相對於其他風險,法律風險極其特殊,具有致命性。當法律子繩成為“問題繩”,常常切斷風險繩的應用步驟,無法履行協同義務,引發其他子繩惡化成為“問題繩”,瞬間失去自糾能力,使企業整個風險繩斷裂失效。在法制社會,企業不可能控制法律的出臺,也沒有能力決定法庭的判決。企業在法律面前顯得弱小乏力。這也是為什麼將那些法律風險因素引發的風險歸於地生性風險的來源。但這並不表示企業在法律面前無可作為。與嚴格守法一樣,企業正確用法以保護自身權益同樣重要。

與其他風險另有不同的是,有法律責任的領域就存在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的一個顯著特徵是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呈現出明顯的異樣性、多元性。不同的法律環境隱含著不同的法律風險。但是,即使在同樣的法律環境,法律風險也會因強制監管程度、行業市場化程度、企業規模、組織形式和管理能力的不同而不同。共同點在於它們相對集中地存在於以下領域:監管法規、公司治理、合同管理、擔保、債權債務、訟訴、智慧財產權、勞動用工和資本運作等。

這些風險就是橫亙在“法之門”前的“守門人”。 如此以來,對於具有地生性風險特徵的法律風險,根據可控性及其成因的不同,可以繼續細分成三類。

第一類是企業無力控制其發生,只能應對的“他生性法律風險”。

一般由諸如新法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