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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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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是企業無力控制其發生,只能應對的“他生性法律風險”。

一般由諸如新法律出臺、立法滯後、執法不公正、信用缺乏、商業欺詐、國際法律規則等法律環境因素引發。

第二類是企業輕視法律,故意觸犯法律法規,自身行為違法、違規,可能招致法律懲罰和法律糾紛的“地生性法律風險”。

一般是因為企業法律意識淡薄,風險哲學缺失,缺乏正確的法制觀念或在不良動機作用下的行為結果。需要特別指明的是,一旦企業喪失了對法律的敬畏,“地生性風險”會隨時引爆,而且一經發生,企業幾乎無力應對。

第三類是由於操作失誤,行為不當,引發的“自生性法律風險”。

一般因風險管理能力不足,缺少預防、預警、應對等法律風險管理機制,欠缺駕馭法律和運用法律的知識與技能,非企業主觀故意,在執行和自我操作中產生。

第二節 沒有世外桃源(2)

三者之中,自生性風險發生頻率最高,但卻可防可控;地生性風險危害最大,卻最容易控制;他生性風險同樣可防可控。

縱然時間進入21世紀,我們也無法生活在世外桃源,只能在風險社會中生存。我們身邊的環境發生了鉅變,即使企業相對陌生的法律環境也日新月異。讓我們集中精力跨越第一道“法之門”—— 他生性法律風險,靜下心來看看法律環境及其隱含的法律風險環境。

案例

中美智慧財產權之爭

2003年1月23日,在中美之間爆發的智慧財產權訴訟案創造了若干個第一。“世界第一”的網路電信製造商思科系統有限公司狀告“中國第一”的通訊裝置製造企業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據稱,這是思科公司自成立以來第一次起訴。兩大企業從市場份額的開疆闢土之爭走向法庭角逐,坐到原告被告席上,展開了唇槍舌劍的“是非”之爭。在起訴書中,思科指控華為公司盜用其路由器作業系統原始碼、使用者手冊以及五項與思科路由協議相關的專利技術,並提出了包括請求法庭下令禁售華為產品,禁止華為使用與思科操作軟體類似的命令程式以及鉅額賠償的訴訟請求。華為積極應對,否認侵權事實,進一步採取連環措施,對思科利用私有協議,實施壟斷予以還擊,從多方面證明華為的技術實力和誠信。經過雙方多次舉證質證和兩次聽證會之後,6月7日,法庭作出了折中處理,在駁回思科請求之後又對華為公司頒佈了停止使用有爭議的路由器軟體原始碼等。10月2日,雙方握手言和。

一場自我國加入WTO之後遭遇的最大的智慧財產權訴訟案告一段落,但是它的警示作用雖然剛剛顯示卻意義非凡。留給正試圖走出國門實施國際化戰略推進的企業的思索從未停止。對於國內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化趨勢和國際環境使我們呆在家裡都可能遭受來自國際公司智慧財產權的侵權指控。無論思科公司出於何種考慮,雙方爭議事實究竟如何,結果是華為公司被推上了法庭,而且不得不退出最具誘惑力的美國市場。

根據英國路偉國際律師事務所公佈的《中國百強企業法律風險環境排名》報告及分析,可以明確地感受到企業法律風險存在的殘酷事實和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能力不足的嚴峻現實。該報告根據中國企業所面對的行業、組織形式、設立管轄、智慧財產權、採購和銷售行為發生地等五大構成重###律風險的因素,運用“評分卡”進行綜合評分。以美國公司評分中間值100分,歐盟公司評分中間值70分為基準點評估得出。

聯想以97分居於第一。相對於財富百強中間值100分,中國百強企業評分中間值為42分,而且大部分集中在33~51分範圍波動。

按照此前對財富百強所作的調查,100分應對應的法律風險費用支出應是企業總收入的1%,而國內企業此項比值僅為,摺合成法律風險評分僅2分。也就是說,企業用於法律風險的資源投入只相當於實際風險環境要求的1/20,不及美國的1/50,足見企業在法律風險認識和行動上的滯後與不對稱。更為嚴峻的是,隨著中國國際化和法制化程序的加快以及企業走出國門發展戰略的實施,中國企業法律風險環境會愈加嚴重,每年會以2%~3%的比例增長。

如同企業法律風險繩維繫的水桶重量已經超過了風險繩的負荷,而且水桶重量會以每年2%~3%的比例增加。要想不致崩潰,唯一的手段就是強化風險繩的強度,加大風險繩的負荷能力提高企業抗法律風險的能力。否則,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