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麼說,這家公司就是陷入了財務困境。這件事說明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這是客觀原因,但我認為,從主觀上看,這家公司陷入了財務困境,和老闆四年前的一個失誤分不開。
也就是在2003年的時候,我認識的一位律師和這家公司有過接觸,還草簽了上市的協議。由於這家企業很早就在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了,股東人數超過了200人,所以很難在A股上市,律師給他出的方案是境外上市。但到了協議落實的時候,這家公司找到了各種理由不讓律師進駐,這樣,企業上市的程序就延誤起來了。為什麼要在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呢?因為公司缺錢,在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可以轉讓一部股權,獲得一部分資金。為什麼不讓律師進駐呢?因為公司缺錢,不想支付律師費用。
後來這家公司又認識到了上市的重大意義,於是就緊鑼密鼓的籌備上市,依舊是境外上市方案,但此時遇到了“10號文”, 企業上市程序再次夭折。
這家公司沒有上市,不是不想上市,是不能上市。沒有上市,就沒有了資金平臺,所以就陷入了財務困境。2008年,該公司出現了虧損。而此前該公司一直是盈利的。這一虧損不要緊,企業的上市程序至少要拖後三年,因為這家企業不符合創業板的概念,只能中小板上市,而中小板上市要有三年連續盈利。最近,我又聽說,這家企業的老闆因為非法融資“進去了”。聽後我不禁扼腕感嘆:只會算小賬而不會算大賬的企業家的歸宿可能就在這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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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請中介機構(1)
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機構?
“中介”者,居中介紹也,自己不是事件的當事人。股票發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
(1)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保薦機構又稱保薦人、券商、投資銀行、證券公司。保薦機構與主承銷商通常是同一家證券公司。
(2)會計師事務所。
(3)律師事務所。
(4)資產評估師事務所。
上市能否成功,上市程序快慢,一方面取決於企業自身素質,包括盈利能力、行業地位、規範運作等方面;另一方面取決於中介機構的專業能力和服務態度、重視程度。有人打比喻說,中介機構的選擇對於上市工作而言相當於鐵路兩條鐵軌中的一條軌道,與企業自身的情況共同構成一條完整的鐵路,缺一不可。也有人說,選擇好的中介機構,等於上市工作成功了一半。也有人說,選擇好的中介機構將是美好旅程的開始,找到差的中介機構就是噩夢的延續。因此可以說,選擇到“合適”的中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