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4部分

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至2名監事。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構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和董事一樣,有期限規定。根據《公司法》第5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任期為每3年一屆,可以連選連任。

(2)監事會的選任和限制監事會成員的選任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也可以由股東會決定,且往往規定某些限制條件。如法國規定主要負責公司財務稽核的監察人必須是股東,但業務執行人及其配偶,以及金錢以外的財產出資人、特別受益人、定其受報酬人及其配偶都不能擔任此職。

根據《公司法》第52條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由股東選出的透過股東會選舉決定人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因此,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並非要求須為股東,而且為避免濫用職權或權責混亂,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這由公司各組織機關的不同職權所決定,也利於公司業務的順利進行,各部門專業化更強,利於協調、配合。

(3)監事會的職權在西方國家,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稽核,查閱會計檔案、調查、檢查公司的業務及財產狀況,通知董事停止違法行為,必要時召集股東會等。《公司法》第5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