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透過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一樣,必須有章程,這是公司設立的必經程式。由於公司不是發起設立便是募集設立,股東的介入時間很難固定,所以,公司章程的制訂人不是股東,而是公司的發起人。但其後可對章程進行修改,且這些修改是在創立大會進行的,整個章程以創立大會透過的為準。
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得與公司法的內容規定相牴觸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風俗。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一般包括有公司名稱、公司存在期限、公司性質形式、公司的業務範圍、公司發行的股票總量、股份類別、轉讓股權的限制、股息的分配、公司地址、董事會的組成和權利、董事人數、姓名和地址、公司創辦人的姓名和地址等事項內容的規定。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既要有符合規定的規範名稱,同時要按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要求設立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是任何企業所必需的,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也不例外。
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發起人是公司設立的創辦人。
有關發起人的最低人數問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予以具體規定。例如:英國、法國、日本、臺灣規定發起人的最低數額是7人;德國規定發起人應為5人以上;美國認為1個人找其他受其控制的人作為合作者是非常容易的,對人數限制極易規避,因此規定可以是1人或幾人。但一般都認為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是一個有組織的聯合體,需要至少2人以上的發起人。中國規定發起人應在5人以上。《公司法》第75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
對於發起人的國籍問題,西方國家公司法一般都對發起人必須具備所在國國籍不加以限制,對本國國民與外國人實行同等待遇。但也有一些國家對此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如規定發起人中必須有一定比例具有所在國的國籍或一定的所在國居留時間,外國人佔股份有限公司超過一定比例時要經過批准等。中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國籍有特別規定,發起人中必須有過半數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說,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公民或法人在中國境內有居住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才符合要求。這一規定主要在於加強國家對發起人的管理,防止有些發起人自境外來中國騙取資財,損害廣大公民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主要有賴於發起人的努力和行動,發起人要承擔很大的風險,負有極重的責任。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取得法人資格,發起人即轉而成為股東,其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但若公司未能成立,發起人的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只能由其自行承擔。因此,西方各國公司法在規定發起人較重的責任和義務(如連帶認繳股款,公司不能成立時)的同時,規定發起人有取得優先股,獲得報酬等權利。
中國則側重於規定發起人的義務規定,以加強發起人的責任心,保證投資安全。中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義務規定如下:《公司法》第76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公司法》第93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法》第97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除以上直接規定外,發起人須依法定的設立程式實施一系列行為。由此可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相互之間是一種共擔風險的關係,對所設立的公司負忠誠、公正責任,對投資的股東及債權人也負直接責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內容
根據《公司法》第7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一樣,對公司的信譽和前途有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