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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便於社會公眾監督,對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對方是一種法律上的提示。而不具備公司條件的企業隨意標明某種公司字樣將視為非法組織承擔應有法律責任。其二是排他效力。企業名稱具有專有性,公司名稱一經登記註冊,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禁止同行業使用與本公司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公司名稱專用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這一規定與《民法通則》第39條規定相一致。《公司法》不同於其他企業立法,特別規定了企業住所,體現了公司制企業的嚴肅性。因為規定了公司的法定住所,在法律上有重要意義:其一,確定了登記主管機關和稅務機關等行政管轄;其二,確定了債務清償等民事事務管轄;其三,為訴訟等司法管轄標準提供了依據。

9.公司章程

章程是由公司股東共同制訂的全面規定公司制度的基本規範,是公司的“公司法”。

《公司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可見,章程是公司成立時必不可少的法律檔案,是登記主管機關稽核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所要求的設立條件的重要依據。

公司章程包含《公司法》強制要求訂明的條款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任意訂明的條款。

其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公司組織管理機構和議事規則、公司解散與清算等事項(詳見第2章“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和第3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共同制定(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或發起人制訂、創立大會透過(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待公司一旦核准註冊登記後,即成為公司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章程。公司章程只有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才有權依法按《公司法》有關規定修訂。

10.公司的經營範圍

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公司權利能力的具體化。根據《公司法》第11條第2、3款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依照法定程式修改公司章程並經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可以變更其經營範圍。”這一規定既是現代民商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在中國公司法中的具體體現,又是市場自由與國家干預的恰當結合。它一方面允許公司按照自己意志結合自身條件任意選擇經營專案,改變了以往那種對企業經營範圍限制過死的做法,但也不是絕對的放任自由,法律、法規限制的專案必須依法經過批准才能經營。同時,經營範圍的變更必須依照規定程式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才能實現。

11.公司與投資

公司之間相互投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但這種投資必須導致公司資產等方面的變化。《公司法》對此作了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12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這是由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另外,《公司法》第12條同時也對公司投資的限額作了規定,即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即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這是因為,一旦投資額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將導致本公司被控股,被兼併。而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則不然,因為它有足夠的實力控制其投資的公司,並以此為目的。所謂控股公司,是指透過持有其它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純粹控股公司,其設立目的只是為了控制其它公司的股份而不經營其它業務,透過股權控制來影響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被控制公司的重大決策和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其控制意圖;一種是混合控股公司,它除了進行股權控制外,本身也進行直接的經營活動。在英美等國,混合控股公司的概念實際上就是指母公司,從理論上講,只有達到其它公司51%以上的股份,才能控股,但實際中,由於股權的分散,只要擁有其它公司1/3左右甚至更少的股份就能成為控股公司。

12.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