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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4)登記。公司派生分立,必然出現原公司登記註冊事項,主要是註冊資本的減少等變化和新公司的產生;新設分立中,必然出現的是原公司的解散和新公司的產生。

因此,公司分立時,同樣要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或設立登記,對此,《公司法》第188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9條都作了具體要求,具體辦理登記程式類似公司合併登記程式,在此不再贅述。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司分立時產生的新公司是獨立經濟核算的法人,按企業法人登記程式辦理,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它不同於公司的分公司,也不同於公司的子公司,因為公司分立後的公司之間既不存在管理上的從屬關係,也不存在資本上的控股關係,而是財產上的分割。

5.公司註冊資本的調整及其處理

公司合併、公司分立或因其他原因都可能引起公司原註冊資本的調整,註冊資本的變化不僅涉及公司本身,而且關係到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為此,《公司法》作了專門規定。

《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規定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的,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17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法》第18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設應當按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公司法》第188條第2款規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25條)。

八、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1.公司破產及其法律後果

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一種風險經濟,破產現象是不可避免的。所謂破產,是指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出現資不抵債,而透過法定程式清償財產、償還債權而終止其法人資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下簡稱《破產法》,1988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透過,第19章對“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作了具體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的破產法律制度。

公司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公司破產還債,公司作為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由人民法院裁定後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式。國有獨資公司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公司的破產還債程式適用《破產法》的規定,如《破產法》第3條第2款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①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用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②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另外,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式。而且《破產法》規定,企業作為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人民法院在接到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經審查材料齊備、符合破產界限後,即可受理,裁定宣告其破產,並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出公告。債權人在規定時限內申報債權,並可以組成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協議。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人員成立清算組織來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在破產還債程式中,破產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由人民法院釋出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式。另外,《破產法》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整頓作了具體規定。

《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