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推諉責任”的經典個案。麥帥寫下這一條款並把它交給草擬新憲法的小組,這是無可爭議的。小組的一名成員李察·普爾(Richard Poole)證實這一點,他認為這條款是麥帥本人寫的。但在麥帥的回憶錄中,麥帥否認這是他自己的主意且硬說這是當時的首相幣原喜重郎提議的。接替幣原出任首相的吉田茂在他自己的回憶錄中回憶指出,麥帥向幣原提議這一條款,不是麥帥所聲稱的幣原向麥帥提議這一條款。西奧多·麥尼利(Theodore McNelly)提出下列可能性:這一條款可能來自幣原,但那是對查爾斯·凱茲(Charles Kades)的提議的反應。凱茲是新憲法草擬小組的領導人,他對1928年反戰的《白里安公約》(Kellogg�Briand Pact)印象深刻。勞勃·華德使人們注意到美國國務院的一項有關戰後日本的計劃。這計劃是休·波頓在1945年5月9日草擬的,它提到“現在存在的一項廣泛共識:戰後的日本不應被允許保留陸軍、海軍或空軍”。雖然華盛頓的這項特別計劃提到“戰後”時期且不是一個永久的安排,並且可能沒有特別傳送給麥帥,1945年8月的一份早期檔案SWNCC150/2倒是清楚地提到“完全且永久地解除日本的武裝”。波頓本人認為“放棄戰爭的原則”是麥帥的主意,而後來他認為解除軍備是他的國務院同事喬治·布雷克斯里(George Blakeslee)的主意。在較廣泛的意義上,我們也不應忘記,半個世紀前日本自己把朝鮮軍隊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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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美國夢想的新日本(3)
這一條款(第九條)全文如下:
日本人民誠摯渴望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戰爭作為國家的一種主權並放棄威脅或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一種手段。
為了完成前述這一段的目標,日本將永不維持陸、海、空軍以及其他戰爭潛能。國家交戰權將不被認可。
懲罰戰犯也是解除軍備過程的一部分。在從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舉行而由新近成立的遠東軍事法庭(由所有11個戰勝國派人員參與)主持的東京大審判中,25人因為諸如策劃並引發戰爭等重罪(A級)受審。所有人都被判定犯下不同程度的罪,這有時被形容為“勝利者的司法”。包括東條英機將軍與前首相廣田弘毅(惟一非軍人)在內的7人被判死刑並在後來被以絞刑處死。若干其他審判在其他地方舉行,諸如新加坡、菲律賓及香港。在這些地方舉行的審判之中,5000多名日本人被判定犯下諸如殘酷對待戰俘等較特定的罪(B級與C級),而約900人被處死。
從一開始在日本與海外有一個普遍的看法,認為受審的人多少是替罪羊。許多可能被視為有過失的人從未被繩之以法。免於受審的人之中有七三一部隊人員,他們曾對非�